有关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两个问题.docVIP

有关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两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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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两个问题 关于审理劳动动争议诉讼案件的两个问题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劳动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多多趋势。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处处理机制的特殊性以及相应立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审理劳动动争议诉讼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上存在一定难度,审判实务中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适用法律律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在当前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件中,突出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题:一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衔接不不统一、不规范;二是在处理理工伤保险赔偿制度与人身损损害赔偿制度两者之间的关系系问题上把握不好。本文试对对这两方面的问题以及审判对对策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求求教于方家。 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严格执执行仲裁前置制度。 根据劳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即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程程序,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诉讼,否则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这里,“劳动争议案件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包括以下下两种情形:一是确实经过仲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裁委员会在实体上作出仲裁裁裁决;二是视为经过仲裁前置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会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书书面结论,包括裁决、决定、、通知书三种形式。其中,第第二种情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而““ 在审判实务中,劳动争争议仲裁前置制度已为广大司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个别人员在严格执执行该规定上还存有疑意。例例如: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已向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又长期不作出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否受理的书面结论的,有人认认为如确实属于仲裁委员会怠怠于履行职责,而长期不作出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受理的书面结论的,也可视为为争议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笔者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凡当事人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申请,但仲裁委员会未作出仲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理的书面结论,都属于未经经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人民民法院均不应受理。 1、劳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关系。 ,但是其与民事诉讼有一一定区别。劳动争议诉讼适用用民事诉讼法,以及劳动争议议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分工管管辖上由民事审判业务庭审理理,此等情形或制度并不能说说明劳动争议诉讼在性质上就就是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诉讼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实际上是“借用”民事诉讼程程序规定,这与当初行政诉讼讼“借用”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定的情形相类似。劳动争议处处理程序,从仲裁到诉讼,是是一个完整的自成体系的程序序过程,有其自身的规范体系系和特征性,不能因其在诉讼讼阶段“借用”民事诉讼程序序,而完全以民事诉讼的规范范和理念来排斥,人民法院在运用民事诉诉讼程序规范处理劳动争议案案件过程中,在某些环节上,,更应当以劳动争议程序规范范在诉讼阶段的特殊规定,来来影响和改变某些民事诉讼程程序原有的规范及理念之适用用。 在起诉与诉讼请求的关关系问题上,劳动争议诉讼案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性。这种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进进行全面审理”这点上,即仲仲裁裁决作出后,如当事人不不服而在十五日内起诉的,仲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而由人民法院对该劳动争议进进行全面审理。不服劳动争议议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的当事事人往往都是仲裁程序中败诉诉的一方,这里所称“败诉方方”一般有两类:一是在仲裁裁程序中实体权利未得到保护护或未得到充分保护的当事人人一方;二是在仲裁程序中被被裁决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方。对于以前述第一类“败诉诉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其诉诉讼请求的核,其起诉的目的与诉讼讼请求之间具有一致性。对于于以第二类“败诉方”作为原原告起诉的,其起诉在实质上上并没有什么具体的诉讼请求求,其起诉之目的就是不服仲仲裁裁决而通过起诉使其不生生效,进而将劳动争议交由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对对于后一种情况,依照相关法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民法院不得不处理原告未请求求的事项,对此有人认为违背背了“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则。其实,这种情形并不能说说明劳动争议诉讼违背“不告告不理”原则,相反说明了劳劳动争议诉讼的特殊性影响和和改变了“不告不理”原则的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劳动争议议诉讼程序中,“不: 第一、诉争争请求可经由仲裁程序向诉讼讼程序“移植”而形成。劳动动争议诉讼是以仲裁为前置程程序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对对于后续进行的诉讼程序而言言不能将其与前置的仲裁程序序截然相分离,也即已经经过过的仲裁程序因素对诉讼程序序来说仍然具有某种程序价值值意义。比如,当事人在仲裁裁程序中提出的请求和主张对对诉讼而言仍然可以有效,换换言之,“不告不理”原则在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当从仲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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