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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群众性的法制宣传与专业性法制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重要环节
从“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我们对群众性的普法工作十分重视,全民普法、全民学法已成为普法工作的特点。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确定的各类别的法制宣传日、周、月多达几十个,各行各业齐动员,男女老少齐上阵,充分体现了普法的群众性。群众性普法的主要方式,就是由法制宣传职能部门或行业的领导机关组织各单位上街开展义务咨询、发表演讲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组织法制文艺汇演等等。这样的方式既有规模、又有声势,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也形成了较大影响,这无疑是很好的宣传形式。但长期重复这几种宣传方式就容易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要么大哄大嗡,搞个形式、摆个样子,要么就是派几个人应付一下了事;另一种是不少群众对此不感兴趣,要么索要几份资料匆匆离去,要么看也不看一眼。特别是在人口较少的城镇,咨询者廖廖无几,宣传者尴尬无奈。这种方式的实际效果如何,群众从中接受了多少法律知识,不仅难以用数字统计,而且难以用语言准确表达,同时还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实践证明,这种方式虽然必要,但决不能做为法制宣传的主要方式,而应把群众性的法制宣传与专业性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起来。所谓专业性的法制宣传,就是指在法制宣传职能部门即司法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制宣讲队伍、电视节目制作队伍、报刊栏目的编写队伍”等所进行的法制宣传活动。专业队伍的宣传教育具有三大特点,一是队伍稳定、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二是宣传内容重点突出、效果实实在在;三是宣传对象特定化,宣传目的明确化,能够做到有的放矢。专业队伍的宣传与群众性的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法制宣传工作就会形成既有强大声势,又有突出的实际效果;既有大规模的“面”,又有深入人心的“点”。但是,目前由于人们对法制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尚未到位,因此,司法行政部门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专业性的法制宣传队伍,仅靠宣传科、股、室几个人的努力是难以奏效的。特别是贫困县(区)司法局的宣传部门仅有一、二个人,要开展专业性的法制宣传就免为其难了。在“五五”普法即将启动之际,我们一定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专业性法制宣传的重要性,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努力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强、专业知识精、工作作风硬的法制宣传专业队伍,把法制宣传引向更高的层次。
二、把内容比较广泛的法制宣传与有计划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关键
群众性普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宣传内容的广泛性。我国的法律门类繁多,内容十分丰富,它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截止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文件就多达200多部。要让人们依法办事,首先就要让人们知道有什么法并了解法的内容。因此,法制宣传的内容应当具有广泛性。但是,如果我们仅片面地强调宣传内容的广泛性,就必然会出现几种现象,一是宣传效果差。许多群众虽接受了广泛性的普法教育,但因其门类太多始终未能搞清什么是法,为什么要有法,懵懵懂懂,似知非知,甚至听后、看后仍一无所知。特别是少数干部,虽然自己也参加了法制宣传教育,但因内容多、时间短,对法律仍是知之甚少,甚至对自己所适用的部门法都不甚了解。二是宣传对象缺乏针对性。广泛性的法制宣传,其宣传对象是不确定的社会群体。因此,许多群众,特别是少数干部认为群众性的法制宣传层次低,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不大愿参加或接受这种宣传和教育。三是无的放矢,目的性差。广泛性的法制宣传,特别是大规模的群体性法制宣传,其内容虽丰富,但却容易出现无的放矢,甚至毫无目的现象,不仅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人们留下一个“法太多、太繁锁”的印象,从而产生厌倦情绪,甚至认为“法束缚了人们的手脚”等等。实践证明,这种内容广泛的群众性的法制宣传,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完全适应人们对法律知识的需要,必须与有计划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把法律常识的普及性宣传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切入点
“四五”普法提出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和任务,但由于没能较好地解决法制宣传专业性、计划性的问题,法制宣传在许多地方、许多方面还处于法律文件的“介绍、说明”等普及性阶段。从实践中看,这种宣传方式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社会群体,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无疑是一种有效措施。但对文化程度较高、且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社会群体来说,就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而这部分社会群体,又是“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实践证明,这种宣传方式不仅不能适应文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群体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而且也有悖于“四五”普法的初衷。因此,必须把法律常识的普及性宣传与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讲授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把法制宣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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