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群体:推动中国法制统一的力量.docVIP

 农民工群体:推动中国法制统一的力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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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群体:推动中国法制统一的力量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 柯美中 [内容摘要]法学者对农民工的关注视角往往是将农民工看成法律要加强保护的“对象”,而作为社会结构中的“主体”,农民工群体可能推动着中国的法治进程。这一作用表现为以农民工为纽带的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律文化的互动,从而引起两种法律文化的整合,进而形成既秉承民族文化传统又涵蕴科学与理性精神的新法律文化,并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制的统一。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文化 文化冲突 中国有一亿多农民工在城乡间候鸟般迁徙,这一最深沉最完整地秉承着中国文化传统的群体在现代气息盈溢的城市里为了生活尽情地挥洒汗水的同时也无处不彰显着传统国人勤劳质朴的精神。惟其质朴与传统,其权益常被侵犯(甚至剥夺)而不自觉。幸而这一现象已为社会所关注,为了体现对这一群体的特殊保护,甚至为他们贴上了“弱势群体”的标签。“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自然也成了包括法学者在内的号称社会良心的知识分子的题域之一。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至少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的法学者的研究基调都是把农民工定位为“对象”进而从不同的角度不同层次分析阐述如何对这些“对象”进行保护,为什么保护,具体保护哪些方面……如此等等,而基本上没有把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性的“主体”进行深入研究。似乎这个“弱势群体”的标签在是他们成为法律加强保护的“对象”的同时掩盖了这一群体作为“主体”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功能。本文冒昧企图做这样一种尝试,分析农民工群体作为主体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 农民工群体可能推动中国法制统一 ——有限理性的假想 法制本身是一个保守的系统,大多数时候,法律是维持现状的工具而非推进改革的力量。 这也决定了法律的稳定性——一般不轻易改变。“现状”是无时无处不在变化的,可稳定的法律只是在“现状”改变到一定程度以至于不得不做出相应调整否则无法继续维持“现状”时才会改变。因此,虽然法律在制度层面的变化有时表现为“暴风骤雨”式的大刀阔斧,但引起法律变化的“现状”中的诸因素对法律的影响却往往是“和风细雨”式的无声润物,对法制运行的影响更是“涓涓细流”式的轻柔绵长。 农民工大规模的群体性流动已近二十年,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进行保护也不过始于几年之前。所以农民工群体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也许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只是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中国法制改观的程度。正因为如此,农民工现象对中国法治进程的作用也就成了一种“可能性的推测”—— 农民工年复一年地在城乡之间候鸟般迁徙,他们所秉承的传统法律观念不断地与其所在城市的主流优位现代法律观念发生冲突,冲突的结果可能是双方或其中一方修正自己的法律观念进而二者法律观念趋同。农民工回乡期间,他们在城市经过修正的法律观念可能又与留守人群的法律观念发生冲突(留守人群可能不了解农民工修正其法律观念的前提环境而不能接受经修正的传统法律观念)。冲突的结果可能也是各自相应修正而后趋同。同样,法律观念经再次修正过的农民工回城后可能又或出现如上效应。这样就形成了以农民工群体为纽带的传统法律观念与现代法律观念的互动,互动的结果可能就是法律观念的趋同进而推动法制的趋同直至统一。 以上并非将来的法律史学者可能做到的“事实性考证”,也非社会学者基于充分的调查之后形成的可欲性判断,而是笔者根据自身与农民工群体的有限接触所形成的有限经验和社会学中的冲突理论,发挥社会学想象力,所形成的有限理性的假想。 二、农民工推动并加剧法律文化冲突 如前所述,上述假想始于两种法律观念的冲突。“法律观念是一种介乎于感性阶段和理性阶段之间的特有的法律意识反映阶段”,而观念可以理解为文化环境在个人中的内化,观念根源于观念主体所处的文化环境,易言之,“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越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因此可以说两种主流观念的冲突实为其背景法律文化的冲突。基于此,对该假想的论证从法律文化冲突开始。 关于法律文化,学者们有多种解释,笔者认同斯坦福大学的Lawrence M.Friendman教授的观点。他认为,法律文化是“关涉法律的价值和态度之网,它决定了人们何时何地以及为何诉诸或弃绝法律或政府”。 法律文化冲突存在着一个不言自明的逻辑前设——法律文化存在多元。因此,法律文化多元的讨论应首先进入本文的题域。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法律文化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而经济发展的非单线性及经济存在形态的多样性导致了在此基础上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当然这只是逻辑上的演绎,社会学家的考察资料也可为上述演绎作现实的实证,但这些都不在本文的题域之中。本文要讨论的是在中国当代语境中,法律文化多元现象是否存在?众所周知,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基本法律是统一的——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行以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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