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指导型行政法典国.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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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指导型行政法典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于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增多和行政权力的相对扩大,单靠立法机关立法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以委托立法方式,赋予行政机关以立法权;同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是一种行政立法活动。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由于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低于立法机关,立法本身又存在不稳定性,其效力必然低于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它是一种从属性的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但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和多层次性,它又是一种较法律更具体、更明确、更细致的立法,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其内容和形式也具有多样性。因为行政事务更为广泛,更深入社会与公民生活,它还是一种适应性较强及极其重要的立法,甚至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其效力与意义并不亚于宪法等法律。 正因为行政法的特殊地位与作用,行政法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的法,她与宪法的关系最为密切,是实施宪法规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被称为“活宪法”、“小宪法”、“动态的宪法”。所以对行政立法进行规范,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其意义尤其重要。但由于行政法调整的公共行政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专业性、多变性的特点,决定了我国行政法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而是由分散于众多法律文件的规范组成。由于我国没有统一完备的行政法典,众多法律文件规范难免会出现相互冲突、相互抵制的部分,甚至会出现违背宪法精神、违背基本人权的立法。 构建统一完备的行政法典的现实需要的迫切性与现实不可能性的悖论的存在,以及这种矛盾的不可解决性决定了我国只能构建指导型行政法典。所谓法典化,是指将众多杂乱的成文法,予以分门别类,将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有系统地编纂于同一法典之中。因行政法涉及国家权力,不仅发展迟缓,其法典化与民、刑法典不同,有特定涵义。从行政法治实践看,所谓行政法法典化,应为将行政法规范,以及行政判例和行政机关行为惯例等,其中具有各类行政行为共同适用的规范、规则,制定成为系统的成文法律、法规,构成一国行政法的总则部分。 构建指导型行政法典首先应明确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与核心基本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对行政立法、行政司法以及行政法学研究具有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所体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是行政规律与法律科学结合的具体体现。 我国要构建指导型行政法典首先要解决以下三大问题: 一、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基本原则。 1、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多年来一贯强调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这是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立法必须坚持和维护宪法的基本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建立国内统一市场的重要保证。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不论是权力机关还是行政机关,都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防止通过立法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因此,在立法工作中,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4、坚持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我们的思想路线,立法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符合我国的实际,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坚持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5、立法法对立法活动进行了规范,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6、建设立法还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构建核心基本法要求为:合宪性、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保障基本人权与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 三、确立各种具体制度:①各种行政行为程序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参与原则等。②各种行政程序制度,如行政公开制度、受理制度、告知制度、表明身份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调查制度、证据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回避制度、职能分离与协作制度、教示制度、听证制度、合议制度、顺序制度、时效制度等。③各种行政行为的方式,如登记、审批、许可、确认、公开听证、会议决定、上级批准等。④各种行政行为的步骤,如行政许可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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