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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真模考二卷三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答案:A解析:《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A选项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入选。《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唐某婚前所购买的汽车、丁某继承的房屋和取得的医疗费均属于其个人财产,BCD选项不当选。2.答案:B解析:物权最基本的保护方法包括: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其中,请求确认所有权是在财产的归属、内容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确认所有权只能向法院提出,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要求经济上合理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于一些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对于特定的当事人来说,可能非常重要,此时即使恢复原状在经济上不合理,但对于充分保护所有人的权益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所有权人要求恢复原状的,侵害人就应当恢复财产的原状,而不能只强调经济上的合理性,B选项错误,当选。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返还的物应当是特定物而不能是种类物。所谓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特征而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所谓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对于种类物,如人民币,权利人不能要求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或请求返还同种类的物。故C选项正确。物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等,债权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赔偿损失。两种保护方法的构成要件不同,在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在物权的保护方法不适用或不能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时,才考虑债权的保护方法。因此D选项正确。3.答案:C解析:《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方式,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前,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2005年8月9日起六个月,即2006年2月9日,B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修改后的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至甲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即2008年1月1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应选C选项。4.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陈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陈某无权直接将抵押物扣押,也不能提前行使抵押权,本题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5.答案:A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6.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359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台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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