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证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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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价格鉴证原则 5 3.1 价格鉴证工作原则 5 3.2 价格鉴证技术原则 5 4 价格鉴证程序 7 5 价格鉴证方法 11 5.1 价格鉴证方法选用 11 5.2 市场比较法 11 5.3 收益法 13 5.4 成本法 14 5.5 专家咨询法 15 6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16 7 非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20 8 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及复核裁定 22 8.1补充鉴证 22 8.2 重新鉴证 22 8.3复核裁定 22 9 价格鉴证结论书 25 10 价格鉴证工作档案管理 28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29 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统一全省价格鉴证程序和方法,做到价格鉴证结果合法、公正、客观、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价格鉴证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价格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3 价格鉴证应符合本规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术 语 2.1 价格鉴证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2.2 价格鉴证机构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承担价格鉴证及相关业务的单位。 2.3 价格鉴证人员 指取得国家规定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 2.4 价格 本规范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其构成要素价格,有单价和总价之分。商品价格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构成要素价格指构成价格的各项成本费用及利润、税金。 2.5 价格类型 价格类型包括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指某项财产在公开市场条件下的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价格鉴证基准日以正常、公平交易方式所形成的价值金额。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信息对称,且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非市场价格是市场价格以外价格类型的总称,是指价格鉴证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委托方的鉴证目的和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某项财产进行鉴证的价值额。 2.6 公开市场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7 公开市场价值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鉴证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 2.8 市场中等价格 价格鉴证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当地市场正常交易的一个合理范围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等,不同于平均价格。 2.9 快速变现价格 在涉及以资产进行赔偿、抵债等裁定事项中,要求一定期限内将涉案资产快速变现,形成在鉴定基准日预期出卖资产可回收的价格。在企业终止时确定的企业或资产的快速变现价格即清算价格。 2.10 类似物品 与鉴证标的处在同一供求圈内,并在规格、性能、用途、规模、质量等方面与鉴证标的相同或相近的物品。 2.11 同一供求圈 与鉴证标的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的适当范围。 2.12 无形资产 指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可确指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确指无形资产指商誉。 2.13 市场比较法 将价格鉴证标的与在基准日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物品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物品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又名市场法。 2.14 收益法 分析预测价格鉴证标的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基准日后累加,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15 成本法 以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标的重置成本为基础,扣除价格鉴证标的各种贬值,以此测算价格鉴证标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16 专家咨询法 将若干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的购买者,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鉴证标的价格进行鉴证的方法。 2.17 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又称重置价格,指重新购置或建造同样生产(服务)能力的资产所要花费的全部支出,是资产现行(基准日)的再取得成本,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是指采用与鉴证标的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基准日)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鉴证标的相同的全新物品所发生的费用。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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