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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末“礼法之争”的思考
摘要: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开展了一场以引进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变革运动。但是,拥有东方传统的中国,在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出现本国传统法制与外国法制的冲突,并因此引发立法中的激烈争论。这种冲突和争论,即清末的“礼法之争”。
关键词:清末 礼法之争 修律 变法 改革 变革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4-0000-01
一、清末“礼法之争”概述
1906年,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起草的中国近代第一部诉讼法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完成。该草案引进了西方的罪行法定、公开审判、陪审制和律师制度。草案交发各大臣讨论时,遭到激烈反对。草案最终被搁置。
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制订完成。这部新刑律草案尽管在起草中吸取了一些中国旧律的内容,但出台后仍遭到激烈批驳,出现了更为激烈的争论。以张之洞为首的学派指责该草案违背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要求按礼教原则重新修订。沈家本等人则据理力争,强调西方法制的先进性与效仿西方法律修律的重要性。后人将以张之洞为首的一派人称之为“礼教派”,以沈家本为首的一派人称之为“法理派”,将两派之间围绕立法问题所进行的争论称为“礼法之争”。争论的结果是,修订法律馆和法部对《大清新刑律》重新修订。但争论并未因此结束,资政院审议前后,又出现了以劳乃宣为主的礼教派要求将旧律中礼教条款直接列入新刑律。对此,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与礼教派再次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直到清朝灭亡,双方意见也未统一,该草案也因此并未真正施行过。
二、清末“礼法之争”发生的社会背景
清末“礼法之争”发生在我国法制近代化的初期,其面临的社会背景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当时存在着严重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与传统法制间的尖锐矛盾,这种矛盾促使中国必须进行法制改革。
自16世纪中叶起,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但是,顽固保守清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竭力阻碍资本主义的萌芽的发展。同时清末法律诸法合体的体例,也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处于中国封建专制制度巅峰的清末在法律制度上严重限制和阻挠了资本主义萌芽的进一步发展。而新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又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由此可见,清末法制改革的根本原因是清末社会经济关系的巨变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
其次,中国面临着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治外法权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的法制改革。
中国在1842鸦片战争战败后,被迫同列强签订了一系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丧失关税主权。其中,领事裁判权的建立,致使清廷丧失了对境内外国侨民的管理,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法律主权,阻碍民族经济的发展,危害清政府的统治。因此,废除列强的治外法权成为中国各阶层民众的一致要求。同时,在1902年,清政府与各列强签订了一系列商约。虽然列强在其中作出的若中国修律便放弃治外法权的承诺实际上包含着巨大的欺骗成分,但这也给清末爱国志士带来了一些希望。因此,收回治外法权成为促使清末修律变法的直接动因。
三、“礼法之争”爆发的必然性
清政府在为挽救其统治而不得不进行的法制改革过程中,一方面既要迎合西方列强的要求并参照西方近代法制进行修律,另一方面又要保存所谓的封建国家的传统优秀道德伦理,这不能不说是统治者给立法者出的一个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沈家本所提出的修律的指导思想说来容易,实则贯彻实施困难。中国三纲五常等封建礼教传统与西方近代法制自由、民主、平等和法治思想明显背道而驰。因此,在引进西方近代法制的过程中,资本主义法制与封建礼教必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礼法之争”的爆发是历史的必然性。
四、清末“礼法之争”的主体、焦点、论据、载体、实质、结局及影响
(一)争论的主体
从身份来看,主要是朝廷官吏。沈家本、杨度、汪荣宝为法理派代表人物,张之洞、劳乃宣、刘廷琛为礼教派代表人物。虽参加争论的也有在华外国人士,如日本人冈田朝太郎,但双方争论主体仍为高层士大夫。
从主体的学历来看,无论法理派还是礼教派,均出身于中国古代传统的封建儒学教育。两派中,接受过现代高等教育或有过海外留学经历的人可谓凤毛麟角。
(二)争论的焦点与论据
争论的焦点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的伦理纲常,用新的形式包容旧率的本质,还是较多的吸取西方法律精神,对旧律进行更多的改造,并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的区分。
对于争论的依据,法理派主要是从西方现代法学理论中寻找根据;礼教派主要是从中国传统思想的“国学”中寻找根据。
(三)争论的载体
从现存资料来看,在清末“礼法之争”中,双方争论形成的文字材料,主要表现在一些奏折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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