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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婚姻制度 篇一:西周春秋时期婚姻制度形态之论文 西周春秋时期婚姻制度形态之分析 中图分类号:k89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96-01 摘 要 婚姻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起源最早的制度之一。西周春秋时期,主要的婚姻形式有三种:掠夺婚、自由婚和聘娶婚。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聘娶婚,体现了新兴封建礼教观念和宗法制度的普及,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同姓不婚 聘娶婚 婚姻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起源最早的制度之一。夏商时期,王族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已经确立。《礼记》有言:“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礼作,作然后万物安”,“昏礼者,万世之始也”,婚礼和继承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随着礼的成熟与完备,西周的婚姻制度相比夏商时期更系统完善。西周统治者承袭了夏商王族的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也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除此以外,西周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原则,其一就是王国维所说的“同姓不婚”,其二则是“父母之命,煤妁之言”。 魏斯特马克(e.westermark)在《婚姻》一书中这样说:“姻即经过某种仪式之男女结合,为社会所许可者,此种制度必以社会之许可为其特征,到处皆然。”这个定义被普遍认同,即它必须经过法律的许可和承认,而在中国古代没有婚姻法的情况下,婚姻的社会性质属于礼制范围。所以西周时期,《周礼》实际上充当着婚姻法的角色。对于婚姻的种类和程序,西周的婚姻形式主要有三种: 篇二: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 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 [ 曾广荣 ]——(2010-3-5) / 已阅1848次 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 曾广荣 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已有多年,在对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之余,也常涉览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现对我国先秦婚姻制度简单摘要,以博有兴趣的读者一 览。 “婚姻”即嫁娶,也就是女子嫁夫,男子娶妻。在我国《诗经》的“郑风?丰序”中记载“婚姻之道缺,阳倡而阴不和,男行而女不随。”其疏记载:“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 我国与世界其他文明古国一样,在其社会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专偶制(即一夫一妻制)。“群婚制”又分“族内婚”和“族外婚”两种形式,亦即两个阶段,前者是指氏族内一群兄弟姐妹的集体婚配,后者指两个不同的氏族之间世通婚姻,即甲族的兄弟姐妹与乙族的兄弟姐妹集体婚配,禁止本族内兄弟姐妹的婚配,包括旁系的兄弟姐妹在内。“对偶制”是在族外婚的基础上,一男一女结成配偶,但关系松散,没有独占的同居。我国自夏、商时即已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直到西周,一些原始婚俗也并未完全消失,即便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也保留了不少原始群婚的遗俗。当时,女子出嫁谓之“归”。如《诗?周南?桃夭》中说“之子于归,宜其室家。”《春秋?庄公元年》中也说“王姬归于齐”。这是因为在远古实行族外婚的时候,甲乙两族世婚,两者的兄弟姐妹皆为姑表关系,婚配后自然互称对方的父母为舅姑。当进入对偶婚从夫而居时,女子同舅的儿子婚配,实际是又回到了本族 即母族,所以称之为“归”。 “婚”和“娶”本作“昏”和“取”,女字旁是后来加上去的。“昏”又本作“昬”,唐朝为避太宗李世民的讳而改为“昏”。从词义看,“昏”为日暮,天刚黑时;“取”为捕取、夺取。以“昏”和“取”称婚姻之事,与原始的“掠夺婚”有些联系。“掠夺婚”也称“劫夺婚”或“佯战婚”,它是原始氏族成员由男从女而居过渡到女从男而居的一种婚姻形式,《易经》一书中就有“匪寇婚媾”的记载,意为来者并非为了劫夺,而是为了谋求婚姻。这些求婚的男子往往是乘车马而来,车上的人都是一色的黑色装备,手里还拿着武器。既然婚礼与“掠夺”有关,当然黄昏时举行最为适宜,正象《白虎通义?嫁娶》中所说“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诗?陈风?东门之杨》:“昏以为期,明 星煌煌。” 先秦留有原始风俗的婚姻形式还有“媵妾”制和“烝报”制、“赘婿”制。媵妾制是一种多妻制的表现形式,其特点是一女出嫁,同族的娣侄随嫁或陪嫁。《仪礼昏礼》记载“古者嫁女必以侄娣从,谓之媵。”娣侄处于从属地位,也 称为媵妾。媵制起源颇早,《尸子》一书推测尧帝嫁二女于舜就是媵制。其盛行于春秋,如《诗?大雅?韩奕》就描述韩侯娶妻,“诸娣从之,祁祁如云”,《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载:“诸侯娶一国,则二女往媵之,以侄娣从。”至战国时期逐渐衰落。“妾”制的实质与“媵”制基本相同,皆为原始社会向对偶婚演变形式之遗风,但妾的来源较为多杂,多为奴隶(妾字的本义即为女奴隶) 及贫家妻女。其较媵制出现稍晚,但保留的时间却更长。 “烝(亦作蒸)报”制即后来的“转房”制,是指父子、叔侄、兄弟之间先后同娶一妻。如《左传?桓公十六年》记载:“初,卫宣子烝于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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