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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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 第一章 总则 ?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5年6月1日   关于发布《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4〕2483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洁净厂房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的。具体由我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机械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航空工业部第四规划设计研究院、电子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兵器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航天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化工部第六设计院、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洁净厂房建设和使用的实践经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主要的内容有:总则、空气洁净度等级、总体设计、建筑、空气净化、给水排水、工业气体管道、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 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 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2.0.1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等级                                  表2.0.1 等级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0.5微米尘粒数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5微米尘粒数 100级 <35×100(3.5) ? 1000级 <35×1000(35) <250(0.25) 10000级 <35×10000(350) ≤2500(2.5) 100000级 <35×100000(3500) <25000(25)   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2.0.2条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第3.1.1条 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第3.1.2条 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3.1.3条 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第3.1.4条 洁净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第3.1.5条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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