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导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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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李晓霞 第一讲 立法学导论 第一节 作为学科的立法学 第二节 立法学的价值和地位 第三节 立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节 研究立法学的方法 第一节 作为学科的立法学 立法学研究什么 立法学的体系构成 立法学研究什么 (一)立法学以各种类别的立法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立法学以立法过程中各种立法现象为研究对象 (三)立法学以各种立法规律为研究对象 (四)立法学还以与立法现象和立法规律相关的事物为研究对象 (一)立法学以各种类别的立法现象为研究对象 1、各种立法主体的立法 2、各种效力等级的立法 3、各种效力范围的立法 4、不同时代的和不同历史类型的立法 1、各种立法主体的立法 (1)专门立法机关:立法议会和立法院 (2)以立法为主要职能或重要职能的国家机关 (3)行政机关 (4)授权立法 2、各种效力等级的立法 (1)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 (2)根本法立法与普通法立法 (3)基本法律立法与非基本法律立法 (4)法律立法与法规、规章立法 (5)其他 (3)基本法与非基本法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各种效力范围的立法 (1)全国性立法与地区性立法 (2)本国立法与外国立法 (二)立法学以立法过程中各种立法现象为研究对象 1、立法准备阶段的立法活动 2、由法案提出到法的公布阶段的立法活动 3、立法完善阶段的立法活动 4、贯穿整个立法过程的立法监督活动 1、立法准备阶段 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划,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组织法案起草班子,起草法案草稿,协调因立法而引起或存在的种种关系。 2、由法案提出到法的公布 (1)提出法案 (2)审议法案 (3)表决法案 (4)公布法 3、立法完善阶段 立法解释 立法信息反馈 法的修改、补充、废止 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篡 (三)立法学以各种立法规律为研究对象 1、立法发展过程中的各种规律 2、立法现象本身蕴含的规律 (四)立法学以与立法现象和立法规律相关的事物为研究对象 1、立法与历史现象和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 2、立法与立法思想的联系 二、立法学的体系构成 (一)立法学体系构成的条件和中西方状况的比较 (二)立法学体系构成的要素和内容 立法原理 立法制度 立法技术 第二节 立法学的价值和地位 一、法治时代与立法学研究 1、中国法施行现状 2、中国法之难行的立法之源 二、立法实践与立法学研究 三、立法学的理论价值和地位 中国法之难行的立法之源 一是立法违背科学,或立法技术存在问题,使法不能实行或难以实行。 二是法的渊源和法的体系中存在大量的相互矛盾、抵触、冲突的情况。 “笨法”与“劣法” 其一,许多法的规定政策性色彩过浓,缺乏操作性,或是混同了法和道德的界限,使法无法或很难有效实行。 其二,许多法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过于笼统、抽象、原则,使人们在应用和遵守时难以准确把握;或是模棱两可,模糊不清,弹性过大,使人们在应用和遵守过程中各自为政,以至同一规定产生不同实施结果。 其三,许多法的规定不严谨、有漏洞、不合法理,给实施带来很大麻烦。 其四,许多法的规定缺少配套规定,无法实行。 笨法与劣法 其五,许多法的规范不完整,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无法兑现这些规范的授权性、鼓励性规定,也无法处罚触犯这些规范的命令性、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其六,大量法的规定滞后问题严重,有的规定也不适当的超前,实施前者往往阻碍社会发展,实施后者往往失却必要的社会基础。 其七,有的法的规定所立所禁不能恰到好处,在实施中往往引出不利的结果;或是宽严失度,在实施中失却群众基础;或是过简或过繁,在实施中有失于自由裁量失度,或失之于顾此失彼。 其八,不少规定不合国情、地情、民情,不切实际,难能贯彻实施。 笨法与劣法 其九,有的法是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制定的,有的法是盲目制定的,有的法制定和变动缺乏严肃、慎重的态度,或制定得过于匆忙、草率,变动过于滞后或频繁,也难以实行。 其十,有的法虽然本身并无毛病,但起草时没有充分考虑实施它们所需具备的人力和物力保障,法产生后这种人力、物力保障又未能及时具备,因而也难以实行。 矛盾、抵触、冲突 三种原因: 立法者技艺不精 保护本地本部门的利益 立法越权 两类越权 一类是地方立法抵触中央立法, 另一类是中央立法主体所立之法超越了立法主体本身的权限范围,规定了无权规定的制度或规则。 三、立法学的理论价值和地位 (一)立法学是促进法学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的重要学科 (二)建设和发展立法学是发展中国法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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