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期模拟试卷2..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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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8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期末考试模拟试卷2分数:0.0错误的试题数:30试题1单项选择题 (2.0分得分:0.0难度:基本题) 49.以下( )不是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正确答案学生答案A.公开原则B.公平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竞争上岗原则试题2多项选择题 (3.0分得分:0.0难度:基本题) 15.在工程设计招标中,选择中标单位的标准有( )。正确答案学生答案A、设计方案的优劣B、设计单位的人员多少C、设计进度的快慢D、设计费报价高低E、设计单位信誉的好坏试题3论述题 (10.0分得分: 难度:基本题) 【案例19】天津六建与橡塑公司、汇文中学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纠纷案【案情摘要】2007年10月27日,天津六建与橡塑公司签订了《科研楼、车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494750元。合同签订后,橡塑公司单方办理了该合同议标和合同备案等手续。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天津六建主张,橡塑公司和汇文中学应按2008年11月19日结算造价或鉴定造价支付工程款。主要事实与理由:2007年10月27日,双方为办理手续而签订了《科研楼、车间工程施工合同》。橡塑公司用该合同办理了招投标和备案等手续后,于2008年4月8日给天津六建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内容为“科研楼、车间工程量正在核对中,工程造价尚没确定,因此暂时不能签订工程合同书。特此证明。”所以,2007年10月27日合同中工程总造价为2494750元的内容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的预算价在2008年4月双方还未确定。双方于2008年5月13日才正式签订了合同,工程造价确定为6381364元。该合同书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与2007年10月27日合同内容相同。由于该工程是汇文中学介绍的,工程款也是汇文中学给付的,天津六建一直以为该工程是汇文中学的生产天津市汇文电气自动化设备厂的工程,所以合同书由“天津市汇文电气自动化设备厂”盖章,该合同已备案。2008年11月19日天津六建与汇文中学签订了六项工程结算书。另外,汇文中学给付工程款为250万。顺延工期的签证上有汇文中学的盖章。橡塑公司辩称,“证明”上的公章是真实的,但“证明”上的内容是不真实的。2008年5月13日合同不是橡塑公司签订的,橡塑公司亦未委托汇文中学进行结算,所以合同和结算书对橡塑公司不具有约束力。2007年10月27日《科研楼、车间工程施工合同》经过备案,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约定的包死2494750元结算工程款。汇文中学辩称,学校对公章管理混乱,天津六建让盖章,我校就给盖了。橡塑公司租住我校平房办公,工程是汇文中学介绍的,不是汇文中学所有的,所以汇文中学无权签订合同和进行结算。经法院审理查明:橡塑公司与天津六建对2007年10月27日签订过《科研楼、车间工程施工合同》及全部工程由天津六建施工完成的事实无异议。双方对该合同中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橡塑公司对“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上的内容予以否认,认为该“证明”与天津六建主张的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汇文中学对向天津六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无异议,对工程签证单、2008年5月13日合同、结算书上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内容真实性予以否认。【审裁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六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橡塑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工程项目的平米数及造价双方在2007年10月27日合同中已经确定,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所以天津六建要求全部工程均按鉴定造价结算没有根据,不能支持。天津六建在2007年10月27日合同约定的项目之外为橡塑公司完成的工程,双方没有约定造价,又不能协商一致,该部分工程应依照鉴定部门的鉴定造价结算。天津六建虽提供了与天津市汇文电气自动化设备厂签订的合同书,但橡塑公司与天津市汇文电气自动化设备厂无任何关系,该合同对橡塑公司无约束力。汇文中学虽在结算书上盖章,但不能代表橡塑公司。因此,天津六建要求汇文中学承担付款义务没有根据。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10月27日合同有效依据不足。虽然橡塑公司对2008年4月8日“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但该书证上的印章是真实的,橡塑公司没有提供足以证明“证明”上的内容是虚假的证据,所以对该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予以确认。由于双方不能提供出当时作出工程预算造价为2494750元的预算依据,天津六建以低于工程直接费的价格签订合同后,橡塑公司明知合同已备案又给天津六建出具“证明”,所以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该“证明”与天津六建主张2494750元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关联性。由此证明双方不按2007年10月27日合同履行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故该合同约定的造价无效。橡塑公司对2008年5月13日合同书和结算书不予追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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