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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福建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68号)的要求,为了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更好地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省级、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的用于补助医疗机构对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专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中心为基金经办机构。三、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机构包括所有纳入“120”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包括120转运等)发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抢救,救治程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各疾病诊疗常规进行。
四、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包括:
1.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三无”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
2. 城乡居民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
(二)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1. 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联系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核查结束后,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对于低收入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2.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新农合参合人员;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否有负担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列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重度残疾人。
(三)基金支付的费用范围。按照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基金用于支付上述救助对象下列急救医疗费用。包括:
1. 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 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补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范围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五、基金支付流程
(一)申请。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及时填报《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机构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向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基金经办机构提交基金补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1)(详见附件)。
2. 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3. 低收入家庭患者需提供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4. 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5. 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6. 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短医嘱以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7. 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二)审核。各设区市综合实验区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填报《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2)(详见附件)。基金经办机构汇总上述资料后分送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根据各自的审核职责,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中盖章。
(三)审批。基金经办机构汇总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1.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前向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预拨基金。
2. 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经常承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3. 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对基金申请进行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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