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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赋予业委会的职责
《物权法》规定如下: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区公共部分,是全体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业委会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法具备决定权。 除非重大重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指引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
(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由原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七至十五人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
1.申请和倡议
由原业主委员会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交《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申请书》和《关于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的倡议》,居(村)民委员会在《倡议》上盖章确认同意成立。
2.公示
经居(村)民委员会确认的《关于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的倡议》,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告知全体业主关于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召开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事宜。
3.公示期内业主自荐
《关于成立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间,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填写《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将表格送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倡议》上指定的业主处。
4.筹备组的产生
《关于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满后,居(村)民委员会收到业主自荐表不超过规定的业主代表人数的,这些自荐的业主即成为筹备组成员。超过规定的业主代表人数的,居(村)民委员会召集所有自荐人选举筹备组成员。其中,自荐业主中是原业主委员委员的,可直接成为本次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成员。
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的,应当书面委托。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也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直接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5.筹备组的确立
筹备组填写《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备案表》,连同《关于成立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的倡议》、《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和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复印件送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村)民委员会同时发出《关于重庆市
住宅小区(大厦)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筹备组将筹备组成员名单、简历及《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备案表》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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