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经济法论学习资料(担保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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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念和特征 一、担保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对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2、合同的担保分类: (1)分为一般担保(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对所有债务的担保)和特别担保(对特定债务的担保)。 (2)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 2、补充性; 3、相对独立性 人保与物保 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反担保——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的担保方式。 法律关系: 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 二、 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当事人:保证人、债权人 2、保证人的资格: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其他组织或法人。 例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保证合同条款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承担补充责任。 2、连带保证: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又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保证的范围和期间 1、保证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2、保证期间: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自债务人履行迟延之日起6个月。过期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 3、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事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债权人) 二、抵押权的标的范围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单独抵押或者一并抵押。 (二)禁止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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