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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接受监督的观念谢鹏程(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今后一个时期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其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任务的必然要求。 我们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先后从中国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高度,论述了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在深刻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监督原理做出的高度概括,对社会主义监督制度建设和监督实践提出的根本要求。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把接受监督观念作为依法治国理念的一项内容,明确了接受监督观念的内涵和要求。笔者试就接受监督观念的理论基础、现实意义、主要内容、基本要求以及接受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接受监督观念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为了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接受监督的观念,是指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一切权力都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增强权力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意识,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自觉地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以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一)接受监督观念的理论基础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方面,人民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代为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受委托者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权力,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另一方面,人民仍然保留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和监督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 因此,人民享有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权力,人民团体和受人民委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都享有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权力。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根本原则。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工人阶级在夺取国家政权后,必须“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是代表人民并领导人民夺取政权的,革命胜利以后则要代表并领导人民掌握和行使好国家的各项权力。党的执政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党政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对此认识不清,在权力从何而来、为谁而用等基本问题上出现了认识错误,因而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私有财产或者谋取私利的工具,把制约和监督当作实现自身利益、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的障碍而加以抵制和破坏。只有一切公职人员包括政法干部都必须对权力的来源和归属、权力的人民性和公共性保持清醒的认识,才能对各种监督保持理性的态度。 权力必须始终用来为国家和人民谋利益,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的一贯要求,也是绝大多数公职人员的自觉行动。毛泽东同志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定为党的宗旨。邓小平同志提出了“领导就是服务”的论断,并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判断权力行使得正确与否的标准。江泽民同志提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胡锦涛同志用精练的语言向全党鲜明地提出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和“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这些精辟而深刻的论述科学地回答了“权力为谁服务”的问题。但是,有少数公职人员把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割裂开来;有的甚至“一朝权在手,就把私来谋”,陷入腐败的泥坑。因此,公职人员只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权力必须始终用来为国家和人民谋利益的宗旨,才能自觉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2、监督是社会主义法治系统的重要环节 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是一种动态的秩序。在这一秩序中,既要保持法制的统一,又要保持法律的普遍遵守。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就必须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是以民主为核心的法制,现代法治普遍关注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和合理运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多党竞争和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其法治系统中不需要也不可能有相对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制;社会主义国家则实行共产党领导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种政治体制中,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存在分权制衡的关系,所以必须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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