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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210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合同法: 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 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第六条 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单位介绍信。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第七条 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第三章登记与查询 第十三条 进行初始登记时,用户应当按登记公示系统提示完整填写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质押财产信息和登记期限,并以影像格式在“质押财产描述附件”栏目中上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下简称《登记协议》),否则,登记无效。《登记协议》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三)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出质人名称,或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四)协议双方的签字或签章。第十四条 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它登记内容填写错误的,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负责。第十五条 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做概括性描述,也可做具体描述,但应达到可以确定所出质的应收账款的目的。应收账款的概括性描述可以使用“XX公司未来3个月到期的所有应收账款”,或“XX公司未来6个月到期的对YY公司的所有应收账款”等。 第二十条 登记期限届满未进行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的登记,剩余登记期限长于六个月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六个月;剩余登记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二十七条 登记公示系统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以出质人名称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当前有效的和查询时点前四个月内有效的法定名称进行查询。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出质人所有现在和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第二十九条 在登记公示系统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警官证和护照之一;本规则所指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个人是指《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对于单位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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