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源起、现状及其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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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源起、现状及其完善   摘 要:巡回法庭起源于12-13世纪的英国,我国历史上也有类似的巡回制度,例如人们通常所说的“钦差大臣”。2014年11月8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庭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广东深圳和辽宁沈阳设立了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笔者通过考察巡回法庭的起源及发展现状,对我国巡回法庭的制度建设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程序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5-0081-04   一、巡回法庭的起源   公元12―13世纪是英国的黄金时代,这个时期的英国知识复兴、大学兴起,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关注也不断提高,巡回法庭也起源于这个时期的英国。11世纪中叶,在诺曼底征服①之后,封建制度在英国确立。后来,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变化,经济的走向繁荣,越来越多的对外战争导致权力逐渐地集中到贵族手中,世俗与教会的权利斗争也在加剧,封建王权的统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问题和挑战。所以,传统的统治方式就急需变革,国王也需要加强中央集权[1]。据记载,公元1130年,国王亨利一世通过派遣巡回法官在全国进行巡回审判的方式,监督地方法院的审判,来加强国王对地方的控制。1154年,亨利二世继承王位,亨利二世是一个熟悉罗马法、精通拉丁语的法学家[2]。1166年,亨利二世及其御前会议颁布了《克拉伦顿法令》(Assize of Clarendon),派遣两名王室法官巡回全国审案,标志着巡回法官视察成为定制。此后,又经过多次巡回试验,于1176年颁布《北安普顿法令》(Assize of Northamptom),将全国划分为六个巡回区,并由六个审判小组(每个审判小组有3名法官)前往各巡回区审理案件[3]。从此巡回法庭高速发展,到1292年,英格兰共举行了16次覆盖了大部分郡区的总巡回。但是,英国大巡回法庭因为事务过于繁重、诉状过多而解体[4]。正如贝克尔所说,“与其说它是巡回法庭,不如说它是巡回政府。”[5]大巡回法庭虽然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其他巡回法庭制度却并未因此而落寞,反而对世界司法制度的建设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1776年美国成立,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颁布,由于美国建立之初地广人稀、案件较少,美国国会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②设立了巡回法院,巡回法院的法官要到全国各个地区进行巡回审判,以延伸最高法院的触角,强化法律在全国的统一性。但是从一开始,巡回法院就是一个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那样一个交通缓慢而且不舒适的时代,最高法院大法官要“巡回审判”,非常艰苦。而后来交通方面的改善,又被国家疆域的扩张抵消了,而且更重要的是,人口和案件的大量增加使得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工作负担大大增加。最终国会通过设立一个审级独立、功能常设的上诉法院来代替巡回法院。虽然上诉法院已经失去了最初“法官巡回审判”的内涵,但是基于维持传统的考虑,其名称中仍然保留了“巡回”二字,被称为“巡回上诉法院”[6]。目前,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同其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审判区域,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除去11个由数字命名的巡回法院,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上诉巡回法院和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   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也有一些“巡回法庭”的传统。以澳大利亚为例,其高等法院会在案件积压、工作繁多的时候,在西澳、南澳、塔斯马尼亚首府和昆士兰审理部分案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设巡回法院,但是有些国家和地区也会有相类似的制度。例如,法国的重罪法院,韩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部分法院设立的分院,都在某些方面与巡回法庭有着共同点。   事实上,在我国历史上也有类似的巡回制度,例如人们通常所说的“钦差大臣”。其实早在先秦时期,我国就有了类似巡回制度的天子巡守制度。③秦始皇在统一六国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并先后五次亲自带领群臣巡行郡县。始皇帝还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一职负责监察百官,地方设监御史负责巡视各县来加强中央集权。到了汉武帝时期,全国被分为十三州部,也就是十三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有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汉以后的各个朝代也基本上沿袭了这个制度,作为加强中央集权、控制地方的重要手段。而现代意义上的巡回审判制度,则开始于1925年,当时的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巡回审判条例》设立并规范了巡回审判制度。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官可以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去审判,吸引当地的群众旁听观看[7]。后来,政府陆续颁布了《晋察冀战区巡回审判办法》、《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淮海区巡回审判实施办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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