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0章清代的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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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清代的立法概况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重法抑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清朝疆域 宁完我看会典上事体,某一宗我国行得,某一宗我国行不得,某一宗可增,某一宗可减,参汉酌金,用心筹思,就今日规模立个金典出来 顺治:《大清律集解附例》 康熙:《刑部现行则例》 雍正:《大清律集解附例》 乾隆:《大清律例》 4、大清会典(五朝会典) 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史称《康熙会典》,后来,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又续修了会典,所以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大清会典按行政机构分目,内容包括宗人府、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等机构及有关制度。大清会典是清代代基本行政法典,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行政法典。 5、关于少数民族管理的专门法规 蒙古族:适用蒙古律 西藏:钦定西藏章程;西藏通制金瓶掣签(金奔巴瓶) 青海地区:番例 新疆:回疆则例 西南地区少数民族:苗例链接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官缺制度 保护旗人的司法特权 旗人案件由特定机关审理;在处刑上,旗人享有“减等”、“换刑”的特权 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四)维护统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法律控制 因族制宜,因俗立法 强调中央政府的管辖权 二、清代的刑罚制度 1.改变五刑制度 笞杖刑可折为板责: 笞10至50,折为4、5、10、15、20板 杖60至100,折为20、25、30、35、40板 徒刑一年到三年:附加杖刑60到100 流刑二千里至三千里:每等附加杖刑一百 死刑:立决、监候 立决与监候制度清代律例规定,除凌迟刑外,死刑分斩绞二种,再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情形。一般罪名确实,应该处死者,可判斩立决或绞立决,即在当年的法定执刑期内处死。如罪有可疑,或情有可悯及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较轻的,则判斩监候或绞监候,在监收押,留待来年秋审分别处理。 2、关于共犯的处理原则 清律承袭明律,规定了关于共犯的处理原则。核心内容就是区分首犯,从犯关系,一般首犯,以造意者为首,也就是首先提出犯罪意图的人;如果是家人共犯的话,以尊长为首。 后修改为家人共犯盗杀伤罪,不分首从 3、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4、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 5、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二、地方司法体制与旗人司法管辖 地方四级司法体制(逐级审转复核制)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县四级。州(县)为第一审级 州(县)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府为第二审级 府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 省按察司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 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 总督(或巡抚)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流刑、充军等案,由各省督抚审结谘报刑部,由刑部有关清吏司核拟批复。 2、旗人司法管辖 在京师地区,宗人府负责满族宗室贵族诉讼案件;内务府慎刑司负责内务府所辖上三旗及宫廷太监等人笞杖刑诉讼案件,徒刑以上移送刑部;步军统领衙门负责普通满人笞杖刑案件;户部现审处负责满人旗地旗产诉讼案件。 盛京地区,盛京将军及各部府尹会同审理满人诉讼案件 外省地方,各省将军和副都统负责本省满人诉讼案件,流刑以上须报刑部审定; 各府(直隶州)亦由理事同知或通判组成理事厅,负责普通旗人的民事案件和笞杖刑案件。 秋审 号称“秋审大典” 。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统治者专门制定《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的基本规范。 朝审 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时间晚于秋审。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第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3000里,或减为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留,待来年秋审再审;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第四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可以申请“存留(免死)奉亲(扶养父母)”,是否可以留养要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 清前期京师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清中叶以后因意义不大,废止热审。 确认转世灵童的程序,一般是根据活佛生前的预示、遗嘱等线索,通过降神(神谕 )、占卜、观圣湖等方式 拉莫拉错湖 坚赞诺布札什伦布寺 孙得禄 骆棕古 窦大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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