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花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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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花园”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四条 本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城南花园”小区 坐落位置: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住宅 套。 物业类型:商住小区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一)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专有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业主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文虎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业主自物业交付之日起应承担其所拥有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据实公摊水电费(消防通道照明、清洁用水、绿化用水等)及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出渣费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保证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专有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业主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管理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八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遵守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 因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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