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实践考核表(定成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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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 a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会实践考核表(请自行下载附件并打印,不要改变格式)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实 践 课 题与法律亲密接触——旁听法院开庭审理姓名 徐伟胜教育层次本科学号 0省级电大浙江专业法学分校丽水指导教师 金荣标教 学 点丽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会实践考核表 实践单位(基地) 实践活动时间 实践课题 丽水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2月3日 与法律亲密接触——旁听法院开庭审理 指 导 教 师 情 况 姓名 工作单位 学历 专业 专业技术职务社会实践报告(由学生填写):这次的毕业实践,我去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两个案件,一个是丽水市处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丽水市绕城公路第Ⅳ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另外一个是原审被告人安守金不服一审抢劫案判决的案件,这次的毕业实践使我学到了不少知识,加深了对法律的了解。具体过程如下: 2008年2月3日,我与林科、林慧玲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参加旁听丽水市处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丽水市绕城公路第Ⅳ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合议庭由审判长陈江风,审判员张建华、李月群组成。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为原告丽水市处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杨剑平,其委托代理人为丁文豹,高巨。第一被告为丽水市绕城公路第Ⅳ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其诉讼代表人为该项目部经理朱法明,第二被告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张洪亮,委托代理人为黄耀、徐淑华。 9点10分,代书记员林丽云宣读了法庭纪律。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核对了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和委托书等事项,并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要求回避,当事人双方表示不用申请回避。随后,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丽水市处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宣读起诉书,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项目部于2006年9月5日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编号:CZ060803》和2006年10月16日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编号:CZ0601001》,原告根据项目部的需求于2006年8月22日开始供应混凝土,直到2007年3月39日止混凝土供应全部结束,经双方材管员核对,混凝土总方量8546.6m3,总货款为元,已收货款1374340元,欠货款1379318元。原告已多次向项目部催讨支付混凝土货款,而项目部始终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剩余货款1379318元至今未付给原告,给本公司经济造成严重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二被告应及时支付欠款1379318元、违约金132414.53元,合计共支付给原告1511732.53元,并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由于项目部是被告大地公司的下属部门,是承接丽水市绕城公路第Ⅳ标、九里立交桥、贺家桥等工程项目的直接施工方。所以二被告具有共同承担支付上述款项的责任),故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一、二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379318元;二、二被告支付每天万分之八(12.4%月)的违约金4个月共计132414.53元;三、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项目部未作答辩。 被告大地公司答辩称:一、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将混凝土全部交付被告;二、原告与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中仅对标号C25、C50的水泥单价作了约定,而其他标号的混凝土单价尚未协商一致。三、已确定单价的C25、C50混凝土,被告已按交货数量付款,因此不存在迟延付款的情形。四、被告已付货款应为137735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项目部未作答辩。 原告经核对后,对被告大地公司主张的已付货款予以认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拟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二、预拦混凝土购销合同,拟证实原告与项目部所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三、对帐单,拟证实原告提供给项目部砼的数量及总货款的真实性,对帐单系根据原始凭证经核对后制作,有被告大地公司财务人员的签字认可;四、被告大地公司营业执照,拟证实被告大地公司的主体资格;五、项目主要人员任职表、项目经理委任书、更换项目经理部的报告,拟证实被告大地公司承接该项目工程及人事变动情况;六、被告项目部于2007年1月17日出具的承诺书,认可当时已欠货款106万元。 被告大地公司对上述证据经质证后认为:一、对证据一、四没有异议;二、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两份合同仅约定了C25、C50的供货;三、对对帐单,被告大地公司既未授权张莹莹在对帐单上签字,也不能确认签字的真实性,且对帐单上载明的货物数量没有依据,价格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双方约定的;四、证据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五、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原告针对被告大地公司的质证意见提出,对帐单系根据供货的原始凭证由原告与被告大地公司的财务人员张莹莹共同核对后制作 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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