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法律制度.pptVIP

森林公安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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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木材经营加工法律制度 (P164) 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 ⒊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办程序 ㈡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 ⒈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职责 ⒉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规定 ⑴不得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⑵不得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转让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⑶有木材收购权的单位应当定期将木材收购、销售和库存情况向核发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汇报,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㈢违反木材经营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⒈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的法律责任 ⒉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加工木材的法律责任 *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1款: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 2 指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木材的收购、销售和加工活动的管理 木材经营管理 1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出 申 请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不 批 准 工 商 核 准 登 记 申 请 复 议 或 起 诉 提交申请表、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资产设备和资金从业人员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等 审查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及其他合法的木材来源,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设施、资金等审查期限一般为20日内 审查不合格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木材经营或者加工活动 林业、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木材市场管理 ⑶ 一厂一证并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检制度 许可证年检 ⑵ ①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 ②原条、木炭、单板、芯板、门窗框、包装箱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5]32号) 纳入管理的木材种类 ⑷ ①是否存在超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加工)项目、内容、范围的行为 ②木材的来源是否有合法凭证 ③加工、销售量是否与进材量相符 ④销售凭证手续是否齐全等 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批准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检查 ⑴ 法律依据 处罚规定 违法行为情节 类别 ④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树木5立方米或10株以上 ②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树木2立方米或5株以上 a.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③非法收购运输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以上 ●森林法第43条 ●刑法第345条第3款(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刑 事责 任 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①非法收购运输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 森林法第43条 a.责令停止违法收购、运输林木的行为 b.没收违法收购、运输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c.可以并处违法收购、运输林木价款1~3倍的罚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情节轻微的 行 政 责 任 经营加工来源不合法的木材的 超越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 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或者加工木材的 违法行为 ①没收经营(加工)的木材及其违法所得 ②并处经营(加工)的木材价款2倍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43条 ①对超越的部分,按照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处罚 ②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⑵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 ①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其经营或者加工的全部木材和违法所得 ②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⑴ 法律依据 处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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