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开财小务信息的法律规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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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开财小务信息的法律规范

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开财务信息 的法律规范 ------中央部委等单位公布三公支出引发的思考 李结虎 2011年,我国政府在加大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一个重要举措是公布中央政府及部门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老百姓敏感的三项公务支出。到目前,已公布“三公”支出的部委单位达九十多家。中央政府率先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是财政信息公开的一个重大突破,对推进公共财政的阳光与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表明了中央政府履行承诺、接受公众监督的决心,也为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公开各项行政经费带了个好头。从公布的形式与社会效果来看,形式五花八门,社会反响不尽人意,有内容详细大众叫好的,如审计署等;有数据离谱大众有质疑的,如住建部、红十字会等;有寥寥几笔罗列几个总数大众不太满意的,如人保部等大多数部委。究其原因,与目前我国缺乏相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开财务信息明确法律法规有关。 加快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开财务信息的立法 目前,对企业公开财务信息方面有《会计法》、《公司法》及《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予以规范,但对对行政事业单位无论是《会计法》或者《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都未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开财务信息做出明确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规定县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乡(镇)政府应当公开财务和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但对各单位公开财务的具体项目、标准、口径未作统一规定,并且没有对公布虚假财务信息的处罚与制约措施。这次李劲松律师向多部委申请公开“三公”详细信息,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3个部门则明确表示,这些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畴,所以在回复中不予公开。   因而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要不要公开、哪些单位必须公开以及什么项目公开、怎样公开等,现行法律上无依据,法规未规定或未详细规定,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和具体可操作执行的规范。因此必须加快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开财务信息的立法,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要公开的范围,公开的程序,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把“三公”经费及其他财务的项目细化到让公众满意的程度,而不是走走过场。在这方面,香港地区财政预算、支出情况多达数百页,细化到了“一张公务用纸”、“一张桌椅的维修”,当是个很好的借鉴。唯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才能让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走上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没有法律依据,花钱的部门就可以想办法不告诉公众花钱的数目。这次是总理给中央部门施压,没有法律规定,明年这些部门还会公开? 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布虚假财务信息的法律处罚力度 住建部、红十字会等单位在这次三公支出公开过程中饱受质疑,究其原因,有关费用数据离谱,经不起推敲。住建部2010年 “三公经费”实际发生额为708.1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含外事接待费)支出26.07万元; 2011年 “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为757.4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含外事接待费)预算13.95万元,比2010年实际支出减少12.12万元,以上数据包含住建部本级及部信息中心等13个预算单位。笔者查了一下住建部本级行政编制就有347人,其他下属12个单位人员不详,姑且每个单位按50个人计算,计600人,共计947人,2010年人均公务接待费(含外事接待费)275元,2011年人均公务接待费(含外事接待费)147元。一个三四十人镇政府的招待费恐怕都不止26万元,堂堂住建部为何仅为26万?26万的招待费到了2011年还被缩减了约一半,令人匪夷所思,加之随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一路飙升,住建部何以不升反降?住建部的账目真实性不能不让人生疑,或有单位替住建部“埋单”。同样,中国红十字总会公开2011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3万元,以至有网友调侃不够上海卢湾区红十字会的三顿饭钱。这些单位的数据饱受公众质疑,损害的却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影响党和政府多年来在人民群众中建立起的光辉形象。 可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信息真实性的法律责任是多么重要,一方面要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编制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快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进程,进一步明确并加大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审计部门在财务公开中的法律责任,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三、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程序,积极建立审核、反馈与问责机制 一是规范程序,建立审核机制。各单位财务应经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同级人大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开,确保数据真实。同时,合理界定单位、审计、人大在保障数据和内容的真实性方面各自应负的职责。二是建立反馈机制。财务公开后,面对社会大众的反响与质疑,公开财务的单位、审计、人大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各自的职责给与解释、答复和处理措施,形成良性互动。三是建立问责机制。对公众质疑的问题比如中科院的天价公务招待费,由相关的监督和问责机构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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