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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

2014年会计中级职称《经济法》 核心考点综述 2014年7月 考试时间、题型、题量 考试时间:2014年10月25日(周六) 14:00~16:30 考试题型、题量: 一、单选题(30小题,30分) 二、多选题(15小题,30分) 三、判断题(10小题,10分) 四、简答题(3小题,18分) 五、综合题(1小题,12分) 2014年教材章节结构 第一章 总论 考生应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 民事行为 代理 仲裁 民事诉讼 诉讼时效 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P13-15) 二、代理 1、代理的特征(P15)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权的滥用(P16)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无权代理的表现(P17)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4、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5、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P19-20)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协议(P20) 1.有效的仲裁协议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仲裁裁决(P22) 1.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四、民事诉讼 一、地域管辖(P23)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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