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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臺灣證券交易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2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所稱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十一、略)
十二、公司以記者會、法人說明會或其他方式發布尚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者,其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十三、~二十五、略)
二十六、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污染相關許可證,或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計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
(二十七、~三十八、略)
三十九、金融控股公司經其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或因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而經其主管機關處罰,或對其子公司喪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之控制性持股,經其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者。
(四十、~四十二、略)
四十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辦理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
(四十四、~四十九、略)
第2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所稱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十一、略)
十二、公司召開記者會、法人說明會或以其他方式對外公布尚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者,其日期及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十三、~二十五、略)
二十六、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有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污染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台幣拾萬元以上處分者。
(二十七、~三十八、略)
三十九、金融控股公司經其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或因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相關規定而經其主管機關處罰,或對其子公司喪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之控制性持股,經其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者。
(四十、~四十二、略)
四十三、(本款刪除)
(四十四、~四十九、略)
第十二款酌作文字修訂,以茲周延。
經參酌空氣污染防制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環保法規所訂罰鍰金額標準,暨考量上市公司被課處行政罰鍰對其財務業務之影響性,爰將第二十六款應申報重大訊息之罰鍰金額提高至單一事件累計新台幣壹佰萬元,並酌作文字修訂,以符重大性原則。
第三十九款酌作文字修訂,以茲周延。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條文修正,爰將第四十三款改為公司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應辦理之資訊揭露。 第3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略)
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於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存續期間內,遇有第2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遇有依上巿地國、註冊地國法令或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就上巿地國、註冊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公司。
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為之:
(一)海外法人說明會因時差致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二)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三)其他經申請且本公司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三、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但於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四、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五、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二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第3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略)
上市公司於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存續期間內,遇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遇有依上巿地國、註冊地國法令或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就上巿地國、註冊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公司。
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為之:
(一)海外法說會因時差致於本公司交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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