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审计准则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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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审计准则讲座

《国家审计准则》 辅 导 时常胜 河南省审计厅 一、综 述 (一)修订背景 1、与修订后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配套。 2、总结审计实践经验,适应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3、原准则中存在一些不适应审计工作发展新要求的规定。 (二)修订原则 1、依照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原有准则保持一定连续性; 2、总结多年来审计实践经验,体现中国国家审计特色; 3、借鉴外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有益内容,努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 4、坚持约束和指导相结合,增强《准则》的指导作用。 (三)体系结构 1、将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审计技术准则和审计质量控制准则融为一体。 2、将原有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6号令的内容整合,形成单一的国家审计准则。准则下一层次制定若干审计指南。 3、废止28项原有准则和规定,并拟全面修订未废止的相关规定。 (四)学习要求 1、与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一并学习和贯彻。 2、注意准则主要适用于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对财务审计的适用性稍弱的特点,整体把握理解准则。 3、注意准则较强的包容性和灵活性,需要结合实际加以贯彻。 4、结合章节内容存在总、分的内在逻辑关系,应在把握总体规定的基础上,掌握相关具体要求。 (五)注意事项 1、注意掌握一些法律术语的确切含义:应当、可以、适当、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免予处罚等。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了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主动消除或减轻,受他人胁迫,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其他法定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注意酌定情节。如主动配合(消极推委甚至阻挠)审计、金额较小(大)、初犯(累犯)、拒不整改(及时纠正)、社会影响大(小)、一些客观因素(不可抗力)等。 2、注意把握法律适用的“溯及力”: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审计法实施条例》如何适用? 注意把握违法违规行为的“继续状态”和连续状态。《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注意把握违法违规行为的“轻微、较重、特别严重”界限。详见我厅制定的审计自由裁量权标准。 4、注意法律依据的规范施用。 (1)、正确区分职责依据、定性依据和职权依据。其中重点掌握职权依据中的惩处依据。 第一,定性依据包括现行有效的所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 第二,惩处依据分为处理依据和处罚依据。其中在遵循“先位处理后位处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告知整改原则、合法适用自由裁量权原则等”的前提下,现行有效的所有财经法律、法规可作为惩处依据;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为处罚依据的不得作为定性依据。 (2)注意把握“查证事实、界定行为”的准确含义。 (3)引用法律依据名称时要引用全称;法律可以不加文号,行政法规、党内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在依据名称之后加引文号。 (4)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条、款”的序号使用中文数字如“一”表述,“项”的序号使用中文数字加括号如“(二)”表述,“目”的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3”表述。 (5)在审计法律文书中,应当引用依据原文;引用依据原文不要断章取义,不得出现省略号即“…”;同时,注意引文技巧。 (6)需要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在正确把握应当、可以、适当、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免予处罚含义的基础上,规范使用“违反了+根据”词语搭配;不需要审计处理处罚的,或者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使用“不符合+根据”词语搭配。 (7)引用法律依据时,尽可能引用上位法;认真区别法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引用依据时,正确适用法的“溯及力”。 (8)在正确归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统一适用依据。 (9)正确把握法的“溯及力”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连续状态”、“继续状态”。 (10)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其他执法部门为执法主体的,只要该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职责范畴和设定的职权范围同时与审计机关的职责和职权相重叠,皆可作为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5、注意把握《准则》中几个概念的准确含义 (1)被审计单位:指单位、项目、资金、人员。 (2)审计报告:指《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题报告》和《综合报告》。 (3)绩效审计:主要指专项审计调查。 二、适用范围 (一)人员范围(4) 1、法 人:审计机关、受审计机关委托、聘用的其他组织。 2、自然人:审计人员、受审计机关委托、聘用的人员。 (二)业务范围(4、8) 1、审计业务:财政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 2、专项审计调查业务。 (三)不适用范围(71、91、197) 1、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 2、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3、接受交办或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4、外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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