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污染青菜所致食物中毒处罚案例分析【培训课件】.pptVIP

农药污染青菜所致食物中毒处罚案例分析【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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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污染青菜所致食物中毒处罚 案例分析 案情概况 1999年4月12日下午2时许龙岩市大洋酒家内部职工食堂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在共同进餐的17人当中,15人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有机磷农药中毒的临床症状,即:胆碱酯酶活性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经阿托品、解磷定等药物治疗病人在3天内陆续康复出院,对剩余食物和未加工的青菜及病人的排泄物做农药残留量检验,结果从吃剩和未加工的青菜中检出均为阳性(农药速测卡定性法)。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表明确系一起由有机磷农药污染青菜(油菜)所致的食物中毒事件。   根据《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程序,通知该酒店法人代表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2天、罚款5000元。 (一)受罚人申诉 酒店法人代表接通知后先后到卫生监督部门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会。申请的理由有:   1、承认确系一起摄入农药污染青菜所致的食物中毒事件,但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作为酒店本身是受害者。因到农贸市场采购的青菜农药残留这么高,一来肉眼无法所见;二来嗅不出摸不着,因此要处理应处理菜农,本酒店属误购、误食,处理酒店有悖情理;   2、本次中毒事件属职工内部,未造成消费者中毒,没有产生社会危害,且事故发生后作为酒店积极配合医院、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病人的救治和调查取证等善后工作,与此同时由于事件的发生本酒店已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如病人的治疗费用、社会影响所致的生意下降等),再接受处罚无法承受;   3、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建议卫生部门应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规范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不允许近期内使用过农药的蔬菜上市)并追究销售者即菜农的法律责任;   4、在本次事件过程中,本酒店始终不存在经营盈利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并保留本酒店对该菜农追究赔偿的权利。   (二)合议后处罚意见   卫生监督部门依法组成合议小组,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讨论。认为:本事件从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实验室检验结果,确系一起因摄入农药污染青菜所致食物中毒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考虑到中毒人员属自己内部职工,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后果,事后能积极配合医院和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工作。因此决定予以“没有违法所得”的从轻处理,停业整顿2天,罚款2000元,事后酒店法人代表在法定时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要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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