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稿农药【培训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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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5.3 * * 2.慢性中毒 * * ??????? 5 [诊断] 我国现行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7794— 87)如下: 1.诊断原则.根据短时间接触大剂量有机磷的职业史,相应的临床表现,结 合全血胆碱酯酶活性降低,参考作业环境的劳动卫生调查资料和皮肤污染情况,进 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疾病后,方可诊断。 · 2.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及分级标准 (1)观察对象:有轻度毒蕈碱样、烟碱样症状或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而全血胆 碱酯酶活性不低于70%者;无明显中毒临床表现,而全血胆碱酯酶活性在70%以 下者。 (2)急性轻度中毒: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的有机磷农药后,在24小时内出现 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视力模糊、无力等症状,瞳孔可能缩小。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50%~70%。 (3)急性中度中毒:除较重的上述症状外,还有肌束震颤、瞳孔缩小、轻度呼 吸困难、流涎、腹痛、腹泻、步态蹒跚、意识清楚或模糊。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 在30%~50%。 (4)急性重度中毒:除上述症状外,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重度中毒: ①肺水肿;②昏迷;③呼吸麻痹;④脑水肿。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 (5)迟发性神经病:在急性重度中毒症状消失后2~3周,有的病例可出现感 觉、运动型周围神经病,神经—肌电图检查显示神经原性损害。 · 3.慢性中毒 长时间接触有机磷农药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慢性 中毒: (1)有神经症状、轻度毒蕈碱样症状和烟碱样症状中的两项,胆碱酯酶活性在 50%以下,并在脱离接触后1周内连续3次检查仍在50%以下者。 (2)出现上述症状中的一项,胆碱酯酶活性在30%以下,并经1周内连续3 次检查仍在50%以下者。少数患者还可出现视觉损害。 * 诊断和分级标准 5.1 5.1.1 轻度中毒 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有机磷杀虫剂后,如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视物模糊、瞳孔缩小等。5.1.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出现肌束震颤等烟碱样表现。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50%。 5. * 3.慢性中毒 长时间接触有机磷农药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慢性 中毒: (1)有神经症状、轻度毒蕈碱样症状和烟碱样症状中的两项,胆碱酯酶活性在 50%以下,并在脱离接触后1周内连续3次检查仍在50%以下者。 (2)出现上述症状中的一项,胆碱酯酶活性在30%以下,并经1周内连续3 次检查仍在50%以下者。少数患者还可出现视觉损害。 * 6.1 6.1.1 a) 清除毒物 立即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指(趾)甲;眼部受污染时,迅速用清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清洗。 b) 特效解毒剂 轻度中毒者可单用阿托品等抗胆碱药;中毒和重度中毒者,合用阿托品和胆碱酯酶复能剂(氯解磷定、碘解磷定等)。两药合并使用时,阿托品剂量应较单用时减少。 c)对症和支持治疗 处理原则同内科。中度和重度中度患者临床表现消失后仍应继续观察数天,并避免过早活动,防止病情突变。 6.1.2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 在治疗急性中毒的基础上,主要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重度呼吸困难者,及时建立人工气道、进行机械通气,同时积极防止并发症。 6.1.3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 治疗原则与神经科相同,可给予中、西医对症和支持治疗及运动功能的康复锻炼。 6.2 如需进行致残鉴定,按GB/T16180-1996处理。 * [b) 特效解毒剂 轻度中毒者可单用阿托品等抗胆碱药;中毒和重度中毒者,合用阿托品和胆碱酯酶复能剂(氯解磷定、碘解磷定等)。两药合并使用时,阿托品剂量应较单用时减少。 * 6. 根据恢复情况,安排工作或休息。 * 预防) 农药厂的预防措施与其他类型的化工厂基本相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 农药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原农牧渔业部、卫生部颁发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8321.1—87,GB8321.2-87和 GB8321.3-89)等法规。根据历年来各地安全使用农药的经验,预防农药中毒的关 键在于加强领导和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同时,还应强化操作规程、控制用药范围和 加强医疗预防服务。 1.安全用药操作规程 (1)配药、拌种应有专用容器和工具,正确掌握浓度。拌过农药的多余种籽应 妥善保管,防止误服。各种容器、工具用毕后,应在指定地点清洗,防止污染水 源、鱼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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