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告牌是建还是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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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告牌是建还是拆

1. 答:??一、行政不作为的涵义 ????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并未使用“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亦未对行政不作为的涵义作出明确界定,仅在《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9)、(10)项列举了三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作为行为。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涵义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1)“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2)“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3)“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4)“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形式。”(5)“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 2 答: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原则:一、合法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二、公开原则(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委托的依据必须公开、行政委托的相关信息公开、设立行政听证制度) 三、效率原则 四、一次委托原则 行政委托的实体规则:一、行政委托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须符合法律规定;三、行政委托的受托方须符合法定条件;四、行政委托法律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行政委托的程序原则:一、提出委托申请;二、公告; 三、确定具体受委托方;四、签订委托协议书;五、公布委托文 行政委托监督的必要性:一方面,行政职权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性。这种支配性和强制性可以使受托方仅凭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决定,而无须考虑相对人的意志。行政权力的支配性和强制性如果不受任何约束或限制的话,就极易导致受托方的专断,滥用委托其行使的行政权力,就有可能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具有易变异性。孟德斯鸡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行政权支配力和强制力,孕育着权力的任意性和腐化性,行政主体极有可能滥用该种权力,并通过行使权力获得不当利益,这就使行政权发生变异。该种变异会使公权变为私权,使行政权力在委托行使的过程中背离委托的初衷,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综上所述,在此案中,规划局在授权城监单位中没有严格执行授权程序和没有承担授权后没严格监管的职责,有行政失当之疑. 当地政府的0号令明显超越了国家法律的权利违背了行政原则而且当地政府出台的是0号令而不是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国家行政法所以广告商可以再提起拆讼状告工商局不作为同时上报当地政府上一级机关废除10号令理由是地方命令不能超越国家法律和上级政府的行政规,要求其监管当地政府的行政运作“空间资源费”这一提法,在目前我们国家颁发的相关法律中,找不到出处依据。户外广告一般都是竖起来的,要占有一定的空间,如果将其概念推而广之,那么不仅是广告业,其他所有占用空间的行业,包括建楼房的房产商、住楼房的户主、竖电线杆路灯的电业公司,甚至种植树木的农户、开大巴小巴的司机、走路的行人等等,也应交纳“空间资源”费,因为他们都占用了一定的空间位置,而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的,执行中是难以操作的。 二是混淆收费概念的主体。关于广告空间占用的费用,全国人大通过的广告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如广告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由当地工商部门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按国家现行的广告法规来管理执行,为何要节外生枝提出新的收费名目呢?除了某些部门想借机寻租外,难有其他令人信服的解释。其实一些政府部门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等费用的发生主体,应当是企业和建筑物拥有者、支配者,他们是利益博弈的相关方,两者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只是仲裁者、监管者,现在政府把市场运行的主体撇在一边,自己挤进来收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明显是角色的错位。 三是涉嫌违规乱收费。,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才可制定收费项目。浙江省(2004)125号政府令《关于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广告审批部门履行广告审批职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本案例中,城管局属于规划局的下属单位,所以是执行命令的部门;政府号令不比路政管理条例,但可视情况而定;城管局所收取的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金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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