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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不可以未成年人法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不合法。未成年人法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该案例中,学生张某不服从教师谢某合理合法的管教,违犯了学校管理制度,同时还将谢某打伤、将谢某的眼镜打碎,侵害了谢某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学校给予他记过处分是合宜的。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未成年人法条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法律法规赋予教师的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应以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为前提,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是统一的,不能强调权利而不去履行义务,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这是法律所不予保护的。??? 11.村民李某从199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坪管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县教育局于199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阻止李某私人办学。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关停。 请分析教育局和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 教育局和法院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⑴、实体要件不具备《教育法》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没履行程序《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法》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第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本案中,城关小学及其教师明知刘腾辉等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却安排并默许其从事用水桶抬开水喝这一危险行为,城关小学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存在疏于管理、同意未成年人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成长的活动的行为和不作为,造成了刘腾辉绊倒被开水烫伤的后果,城关小学依法应当对刘腾辉因烫伤造成的损失适当给予赔偿。 1、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人身安全不在危及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场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安排活动,应当有利于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上述现象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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