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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税
技术开发合同税
篇一:技术合同免税说明
根据税法要求,技术合同要交营业税及附加(占合同金额的5.5%)。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国家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了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因此对技术合同的认定是保证这一政策得到有效贯彻的最重要的一环。在江苏省,只有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可免交营业税及附加,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不免。根据有关政策的要求,在签订技术开发或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标题和内容中不得出现“咨询”、“服务”的字眼,不得有培训的内容,如有应注明培训的金额,或“免费培训”。
2.合同内容突出一个“新”字,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合同要体现出开发(转让)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达到指标,领先水平,以及专利、获奖、国家项目等能够反映合同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
3.合同主体和公章。合同主体必须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受托方(开发方)、转让方的名称应为“南京大学” 或“南京大学(XX院系)”,并盖学校公章,因为只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院系没有法人资格,只能在括号中注明。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的名称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字不差。校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院所中心对外签订的合同,如果盖该法人公章,其减免税由该法人单位办理。
4.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写明委托方、受让方有生产使用权。
5.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涉及软件开发和转让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其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或双方共享,否则征收增值税(比营业税还高)。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合同中写上“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所有,但该所有权不影响开发方、转让方利用类似技术为第三方提供服务。”
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中不得出现“产品”、“X份”的字样,否则
将作为销售软件产品处理,征收增值税。
6.外购材料金额和增值税抵扣。技术合同涉及外购硬件材料的,最好分开签订合同,不能分开的,要在合同中注明外购金额,采购后开增殖税发票。外购金额与开发(转让)费用在学校入不同的帐户,适用不同的管理费提取比例。外购金额入E字头帐户,先扣税款,比如说,十万元进帐,先扣17%增值税,等购买材料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后再交财税科冲抵销项税款,进项增值税发票中不得出现”设备”字样,“材料”、“器材”均可。开发费用入D字头帐户,扣营业税。
篇二:上海技术开发合同税务备案
105.(应税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
税
事项内容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lt;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gt;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所需资料
1.《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事项审批表(一)(代签报)》(一式二份)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明细表》(一份)
3.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开发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
证明复印件(一份)
4.境内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还需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原始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
5.外国纳税人和外籍个人向境内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的,还需附加盖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经贸部门印章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原始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一份)
6.外国纳税人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纳税人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一份)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纳税人加盖公章。
办结时限
对于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申请:
向审批所提交的:四个工作日 向大厅所提交的:六个工作日
对于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申请: 向审批所提交的:十一个工作日 向大厅所提交的:十三个工作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事项审批表(一)(代签报)
纳税人填报日期:
所属税务所:
签报编号:浦税〔20 〕号
说明:1.纳税人填报时,须附报相关资料;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区局,一份留综合税务所。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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