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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自由贸易原则
第五章 自由贸易原则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关税减让原则 第二节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第一节 关税减让原则 主要内容 关税减让的具体义务 关税减让的谈判方式 修改约束关税的程序 一、GATT和WTO关税减让的具体义务 普遍降低关税并约束关税税率。 关税减让谈判的结果将包括在各成员的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方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减让表中约束税率的关税。 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 非歧视的征收关税 案例1 案例2 案例1:欧美局域网设备(LAN)案 欧共体税号84.71下的“自动数据处理器和有关部件;磁性或光谱扫描仪、刻录机、信息处理机”(统称为ADP机器),税率为2.5%。税号85.17下的“远程通讯设备”税率为3.6%。 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爱尔兰和英国将LAN设备当ADP机器对待。1995年,欧共体统一规定将LAN归为通讯设备。 美国认为欧共体违反了关税减让原则,提起申诉。 问题:欧共体是否违反了关税减让原则? 案例1:欧美局域网设备案分析 专家组考虑的重点 权衡双方能够提交的关于在欧共体内LAN设备的实际关税待遇的证据; 这种实际关税待遇是否授予美国合法预期。 关于证据 美国:提交了由爱尔兰发布的约束关税信息和来自英国海关当局的许可证,表明乌拉圭回合期间,这两国将LAN设备当作ADP对待。 欧共体:提供荷兰、法国、德国发布的约束关税信息,表明将LAN设备当作通讯设备。 关于合法预期 美国:出口成员有关关税承诺的合法预期,通常是基于在谈判时授予产品的实际待遇将会继续的推定,除非这种待遇明显不正常,或对出口成员存在明确表明相反情况的足够信息。 欧共体:美国若发现他们对欧共体产品关税分类的理解是错误的,那也只能怪他们自己。如果美国不能确定这些产品在欧共体如何分类,尤其美国不久前对这些产品重新分类,美国应提出要求澄清。 案例1:欧美局域网设备案分析 专家组的结论 美国有权依据乌拉圭回合中实际的关税待遇,合法预期LAN设备在欧共体将被授予ADP机器一样的关税待遇。因此,欧共体违反了关税减让原则。 上诉机构分析 美国提供的爱尔兰和英国的证据的重要性; 关于澄清责任:是否只在进口方; 美国分类问题与本案的关系。 推翻专家组的结论。 案例1:欧美局域网设备案分析 案例2:德国淀粉进口税案 1950年托奎谈判中,谈判成员方协议削减关税。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要求德国将淀粉产品关税降到15%。德国表示当前只能降到25%,但保证在近期的谈判中作进一步减让,并致信三国,承诺将尽快减让,并承诺在1952年与三国政府谈判解决这一问题。 1953年的谈判,无功而返。德国提出的替代方法,三国不愿接受。 三国提出申诉。 问题:如果德国与三国谈判达不成协议,三国是否可以撤销或修改先前谈判作出的减让? 二、关税减让的谈判方式 产品对产品的谈判 按统一比例全盘减税 按议定比例减税 瑞士公式: 其中X为原税率,Z为减让后的新税率,A为固定参数 三、修改约束关税的程序 在时间的安排上一般是3年一次,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定期的进行。 告知理事会; 与有关成员谈判。包括最初参加减让谈判的成员和有主要供应利益的成员。谈判决定修改减税的产品及幅度,并进行补偿性减让; 若谈判达成协议,将对产品实施修改后的关税水平; 若未能达成协议,而申请国依然按自己所提建议行动,则其他成员可以自由的撤销大致相等的减让。 案例3 案例3:加拿大撤销关税减让案 1972年,欧共体通知缔约方全体,希望与利害关系方谈判,以将铅锌的从量税改为从价税。分别与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谈判。1975年6月第一次向加拿大报价。与澳大利亚达成的税率为3.5%,于1976年1月1日实施。 加拿大认为修改后的锌的税率高于以前使用的税率,因而对欧共体的有关产品撤销关税减让。撤销减让的范围,与加拿大1973-1975年间对欧共体出口的锌的整个数额相当。 按1972-1974年数据,欧共体锌进口相当于2.64%的从价税;考虑铅和锌两种产品,相当于2.74%的从价税。 欧共体提出申诉。 问题:加拿大有权撤销减让吗?如果有,其撤销关税减让的措施应受到什么样的约束? 主要内容 关税减让的具体义务 关税减让的谈判方式 修改约束关税的程序 第二节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主要内容 数量限制的形式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内容 例外 实施数量限制的原则 一、数量限制的形式 配额 自愿出口限制 进口许可证 进口最低限价制 国产化程度要求 国家垄断贸易 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内容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成员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成员方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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