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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当事人

第九章 当事人制度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意义 概念: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请求或被请求对自己作出裁判,接受法院为解决民事纠纷行使民事审判权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通俗地讲,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是为解决民事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人。 意义: 第一,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解决纠纷,纠纷是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因此,当事人的存在,是民事诉讼存在的前提,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前提。 第二,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他们的行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以及法院的居中裁判的地位,构成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换句话说,民事诉讼各种程序制度的设立,都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二、当事人的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是指当事人的名称。因各种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原因不同,当事人的名称就有所不同,此外,在不同的程序中,当事人的作用不同,其名称也有所不同。 在诉讼程序中,第一审程序的当事人通常包括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则是指被他人提起诉讼,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在共同诉讼中,居于相同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共同诉讼人,共同居于原告地位的,称为共同原告,共同居于被告地位的称为共同被告。 在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权利的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起上诉的人称为上诉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涉及其利益的一审当事人,在二审中称为被上诉人。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一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的,当事人分别成为再审原告和再审被告;再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分别称为再审申诉人和再审被上诉人。 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另一方当事人称为被申请执行人。 在特别程序中,提起选民资格案件的当事人称为起诉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公民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当事人都称为申请人。在督促程序中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以及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公示催告、破产程序中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当事人都成为申请人。 当事人的称谓,表明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称谓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不同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分别享用不同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 第二节 诉讼权利能力 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一 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指的是可以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也称为当事人能力。 二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内在联系。通常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有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二者虽关系密切,但并不完全一致。 (三)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无论案件的具体情形如何,有关的主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而当事人适格则是就特定的诉讼所涉及的当事人资格的问题,即谁应该作为正当的原告起诉或谁应当作为正当的被告应诉。 二、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指的是当事人能够亲自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某些活动的实际能力,因此,二者有密切关系,但不完全对应。 三、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和特征 一 原告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特征: 1.原告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原告是主动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 3.原告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束以及诉讼的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二 被告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与其发生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与原告利益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 特征: 1.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的人。 2.从形式上看,被告是被动地参加诉讼,消极地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 3,被告的行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化和消灭同样发生重要的影响。 四、当事人的确定 当事人的确定,是指就具体的案件来讲,确定何人为诉讼的当事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些情况较难判定谁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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