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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李雪艳 【摘要】亲属容隐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代表之一。亲属容隐思想从春秋时期开始萌芽,到后来形成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有着其存在的独特的价值合理性,同时对现代法制的构建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亲属容隐,儒家思想,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与其他法律,是以周礼、儒学、唐律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它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便是其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一典型。亲属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有一下两点: 第一,长期在中国历史上占据独尊地位的儒家思想是亲属相隐原则产生和发展的文化原因。在儒家思想中,“孝”占据着重要地位,《孝经》、《礼记·条义》分别提出“孝”和“孝”的具体含义:“孝有三,大孝至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而亲亲相隐,尤其是最初的“子为父隐”则正是儒家“孝道”思想的具体彰显。 第二,家庭至上的社会意识一直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这种重要性也让家族成员在犯罪时相互容隐已经成为一种必需。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家国一体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大典型特征。儒家的“孝”与“忠”是相通的,也就从根本上维护了封建君主的“大家长统治”。 本文即是针对亲属容隐制度进行的研究。 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含义及其历史渊源 所谓亲属容隐制度,是指一定的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应告发的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一定的刑罚。 亲属容隐源于儒学思想。儒学,作为中国历史中的正统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与文化有着至深影响。被成为“生命的学问”的儒学,在“亲子之情”的基础上建构了庞大而复杂的伦理系统,这在人类几大文明传统中是一个特例。而其中的亲属容隐制度更是其典型代表。 (一)亲属容隐制度的萌芽 一般认为最早提出亲属相隐主张的是孔子。《论语》中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段对话中,叶公的观点是:如果有一个人的父亲攘羊(攘羊,指古时乡村的家畜跟帮时跑错了人家,另一家主人则将此错入自己家羊群的羊收归己有。与偷羊性质不同),儿子立即告发了父亲,这儿子就很正直。孔子则认为:不论是父亲偷羊,还是儿子偷羊,应该“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这才是正直。但是孔子的这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主张并不是一种法律规定,而只是一种法律思想。 另外一个儒家代表人物孟子,也提出了类似观念。《孟子》中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天下犹弃敝履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这段对话写的是桃应问:如果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舜的大法官皋陶应该怎么办?孟子回答:舜当然不能阻止皋陶去抓他父亲。如果皋陶要抓人,舜就不要他的最高权力象征的帝王之位了,连夜背起父亲,逃到海边,以完成作为人子的责任。 这些思想反映出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为以后亲属容隐制度的正式入律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形成 1.先秦时期 先秦时期专制统治达到了顶峰,官府“奖励告奸”,但秦律中仍区分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蔡武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题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即“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 2.两汉至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汉宣帝颁布的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太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一诏令,表明容隐从先秦的单向容隐向双向容隐过度。 北朝魏孝明帝神龟年间,两民女因奸淫之事触犯法律,法司不仅要惩罚两人,还要株连两女之兄。大臣崔纂持异议:“律期亲相隐之谓凡罪,况奸私之丑,岂得以同气(兄妹)相证?”这说明在当时已有了“期亲相隐”的制度,这无疑是把容隐权的范围扩大到了兄弟姐妹。 3.隋唐至明清时期 在这一时期,唐律对容隐制度的贡献最大,形成了完备的规范系统。《唐律》中规定了容隐制度的总则:“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这一总则表明若是同居共财亲属,均可相互容隐;若不是,则大功以上的亲属可以相互容隐,大功以下的亲属容隐则减三等;还肯定了尊亲属为卑亲属隐匿的权利。 4.清末至民国时期 这一时期的容隐制度基本上除去了尊卑差异,在尊亲属和卑亲属的容隐权中实现了平等。然而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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