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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治区保险从业人员 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从业人员 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严格、规范、有序、公平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电子化考试。 从事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内蒙古保监局是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的监管单位。 第五条 内蒙古保监局委托授权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及各盟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业协会须接受内蒙古保监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内蒙古保监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考试制度,制定及解答自治区考试政策,统筹管理各盟市考试工作; (二)对各项考试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验收考点; (四)定期召开考务工作会议,总结及安排考试工作; (五)定期对考生资料、考试数据及考场影像资料进行核查; (六)处理考试投诉、舞弊以及行政处罚等重大事件; (七)对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备案; (八)根据要求将考试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 (九)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巡考; (十)处理其他与考试有关的重大事件; (十一)拨付必要的考试费用。 第七条 内蒙古保监局通过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完成以下考试工作,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须向内蒙古保监局签订《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安全责任状》(附件1):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及内蒙古保监局的相关考试政策; (二)结合地区情况与考生实际,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并管理各考点; (三)制定并执行各项考试受理、资格证书管理、钢印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四)管理和维护自治区考试数据; (五)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各考点工作; (六)接收汇总各考点考试安排; (七)订购、打制、发放、补发及换发各类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八)确保各考点电子设施正常运转,发生问题及时报告; (九)备份并保管各考点影像资料; (十)统一制作并授权各考点管理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十一)经内蒙古保监局授权,处理考试违规违纪行为; (十二)组织巡考; (十三)完成内蒙古保监局委托的其他考试工作。 第八条 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通过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各盟市保险行业协会协助完成以下考试工作,各盟市保险行业协会须向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签订《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安全责任状》(附件1): (一)建立并维护考点; (二)完成各项具体考务工作,包括:聘用及管理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用户名及密码,发布考试信息,维护考点设备与系统,接受考生咨询与查询,录入考生报名信息,采集、保存及上报各类考场影像资料,设置与分配考场,打印及发放准考证,安排考场及考试,组织监考,公布考试成绩,保管使用钢印及空白资格证书,打制及发放资格证书,管理考场及考试档案等; (三)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重大事件、突发事件; (四)完成内蒙古保监局及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考试工作。 第三章 考点管理 第九条 行业协会建立考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场地设施; (二)配备正常运转的考试用机,确保显示器之间隔离、考生之间隔离,不得连接互联网; (三)在考场外设置醒目的考场引导牌和指示牌,标明考场所在位置,方便考生到达考场; (四)单独设立报名用机并通过网络与服务器实时连接; (五)统一设定考试服务器为北京时间; (六)安装使用电子监控系统及影像采集设备; (七)制定并能够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八)工作人员具备考试管理经验,熟悉考试工作流程,并能熟练操作考试系统; (九)其他内蒙古保监局要求的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考点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考点应配备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信息应填入《考点工作人员情况表》(附件2),报内蒙古保监局备案。 第十二条 考点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保险机构考试工作相关负责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考点工作人员; (二)监考人员与考生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在监考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考点应按规定维持考场秩序,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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