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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经济法(导论第一讲)
经 济 法 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罗斯丹 xiaoluosi2005@126.com 课程介绍 课时:36 考核方式:笔试闭卷 题型: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 教材:高程德.经济法(民商法)(第14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参考书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王利明.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第三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导 论 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什么是经济法? 经济法与法经济学的区别和联系 一、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法的概念 法的特征 法与经济的关系 当代世界两大法系 (一)法的概念 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 人类确立社会生活有序化的倾向是深深扎根于整个自然结构之中的,并且人类本身就是该结构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埃德加·博登海默 人 (人性) 社会 (社会性) 利益冲突 矛盾、斗争 社会规范 法 立法 执法 司法 法的 产生 概念 法 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层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层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返回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法的特征 国家创制性 “制定和认可” 特殊规范性 “不要与恶人作对” 普遍适用性 “地域和平等” 国家强制性 特殊实践性 层次 立法机关 立法形式 中央立法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 2 国务院 行政法规 3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 地方立法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规章 3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的人大和人大常会 地方性法规③ 4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规章 5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④ ①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②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③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④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返回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中国现行立法体系图 法与经济 经济 ◆ 生产关系的总和 ◆ 生产力(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和劳动过程) ◆ 法的产生 ◆ 法的演变与发展 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 直接促使新的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形成 * 通过对经济基础的确认来完成对经济基础的保护 * 通过法自身的不断演变以完善经济基础 返回 经济基础决定法 法系 Legal family 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的总称。 法律体系 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法系 Legal family ◆ 分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印度法系 阿拉伯法系 中华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 英国法系 美国法系 大 陆 法 系 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或与其有继受关系并因之具有某些相似性、不变性的各国家、地区法律的总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 代表国家: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 大陆法系基本特点 法律渊源的法典化,判例不创立“法律规范”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公法是涉及罗马国家的关系,而私法是涉及 个人的利益”——乌尔比安 “法学家的法” 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并与其存在继受关系因之具有某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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