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实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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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实务

借款合同实务 ok3w_ads(“s004”); ok3w_ads(“s005”); 篇一: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实务探讨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实务探讨 在执业过程中,常遇到只有借条、没有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给付货币履行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此种情形下,若原、被告在同一县级行政辖区内,诉讼管辖法院直接采“原告就被告原则”予以确定,这很简单;但若原、被告不在同一县级行政辖区内,为诉讼便捷计,原告通常会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于是在办理立案手续过程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之确定的疑难问题随之而来:立案受理承办法官认为:此类纠纷案件,若对履行地没有约定,即便原告住所地在其诉讼管辖辖区内,其也无诉讼管辖权,故不予受理;而原告则认为:即便没有约定履行地, 依据民诉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确定,只要原告住所地在其诉讼管辖辖区内,其就有管辖权,就应依法予以受理。此类案件因履行地的确定问题继之而生的法院管辖权问题所导致的立案受理、管辖异议、管辖争议、因管辖问题而上诉的情况屡屡发生,带有普遍性。现特就本人在承办此类纠纷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难争议问题概略如下: 问题一: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只有借条而没有借款合同的场合,该纠纷案是否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案、合同纠纷案? 针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借条不是合同,在只有借条的情况下,该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而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借条不是书面合同,但判断是否是合同法律关系并非一定得以书面合同为要件。虽然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借条的存在至少在形式上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合意,其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当然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笔者持赞同第二种观点,进一步的理由如下: (1)民间借贷合同系非要式合同; (2)借条本身虽然不是借款合同,但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形式上存在的直接证据;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十、合同纠纷可知: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该规定明确将民间借贷纠纷纳入合同纠纷的范畴。因此,民间借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进而当然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对此一问题的分歧,直接导致在没有借款合同且对履行地没有约定之情形下,能不能适用合同法上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问题,能否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依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在办理立案手续的过程中,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关系到该法院有否诉讼管辖权,能否受理并立案的问题:如果肯定回答,只要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法院所属辖区,则该院通常会受理;反之,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即便在法院所属辖区,该院也不会受理案件,只能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之相关规定及民间借贷系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合同法上、诉讼法上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应当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并可根据合同履行地之确定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问题二:民间借贷纠纷案,只有借条而没有借款合同,但有抵押合同,在还款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场合主张返还借款本息的,能否依据诉讼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诉讼管辖法院? 在此一问题上观点分歧表现在: 观点一:借条不是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不是借款合同;民间借贷若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对履行地自然就没有书面约定。既然对履行地没有书面约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就依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而不能依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观点二:民间借贷属于合同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纠纷可依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在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场合,可依法律规定来确定。而在实际提供了借款的场合下,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有两个:在提供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因此,借款人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在返还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出借人,因此出借人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在返还借款本息之货币给付之诉中,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诉讼管辖权;出借人可选择其所在地之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由于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所涉履行地在无书面合同约定的场合存在诸多分歧观点,在办理立案手续过程中,立案法官会以没有书面合同或者没有合同约定为由而不予受理,遂引发了诸多争议。 问题三:民间借贷纠纷案,只有借条却既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也没有书面抵押合同,而且没有书面约定还款履行地,但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该院所属辖区的场合,可否确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有否诉讼管辖权? 观点一:可以但不限于。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是“所在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当时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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