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释三.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买卖合同解释三

买卖合同解释三 ok3w_ads(“s004”); ok3w_ads(“s005”); 篇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的解读之梁慧星】 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之创设 ――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7号)第3条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梁慧星 (著作权声明:欢迎一切媒体无偿转载) 一、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5月10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此项解释文件(以下简称quot;解释quot;)的公布和施行,无疑将对于民事裁判实务,乃至民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所特别关注。 不难发现,quot;解释quot;并不满足于对合同法条文和制度作一般性的解释和释义,而是大胆运用附属于最高审判权的司法解释权,总结合同法实施十多年来的民事裁判实践经验,并参考民法理论研究成果,新创了若干解释规则。例如, 第2条买卖预约规则、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第9、10条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规则、第31条损益相抵规则等。其中,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最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创造性,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值得实务界和理论界特别重视。 但在quot;解释quot;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未能准确阐发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的解释标的(对象)、适用范围、规范意旨及与其他法律规则之间的界分,以发挥此项解释规则的规范功能,反而因自己的不当quot;释义quot;,招致法律界对本条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解释规则之误读!不能不令人惋惜。 特撰本文,着重解读quot;解释quot;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说明此项解释规则之创设,并非对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之修改,及何以最高人民法院无权修改法律,以就教于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同仁。 二、对合同法132条的反面解释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quot;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quot;本条之反面,包含4种案型: (一)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处分quot;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quot;,不符合quot;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quot;(物权法53、54条); (二)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191条2款); (三)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之前出卖租赁设备(合同法242条); (四)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付清全款之前转卖标的物(合同法134条)。 严格言之,本条之反面解释,还可以包括恶意及误认出卖他人之物。但在合同法制定时,起草人将恶意及误认出卖他人之物,与恶意及误认无偿转让他人之物合并,设立quot;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quot;规则,规定在总则第3章第51条。[1] 因此,对合同法第132条作反面解释,仅包括上述4种案型。 合同法起草人将本应属于第132条反面解释范围之内的quot;恶意及误认出卖他人之物quot;,与quot;恶意及误认无偿转让他人之物quot;合并,设立第51条quot;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quot;规则:quot;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quot;。依反对解释,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 依据合同法起草人创设quot;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quot;规则之政策判断,对合同法第132条反面解释所包括的上述四种案型,属于quot;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quot;,并非quot;恶意及误认处分他人财产quot;,显而易见不在第51条适用范围之内,当然不能仅quot;因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quot;而认定合同无效。于是产生quot;解释quot;7月修改稿第4条。 quot;解释quot;7月修改稿第4条:(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仅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情形中出卖人因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5月在北京郊区举行的专家讨论会上,曾讨论本条解释规则与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关系,故起草人特意在quot;解释quot;7月修改稿第4条添加了两个quot;脚注quot;。第1款quot;脚注quot;原文:quot;该条款系对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解释。quot;第2款quot;脚注quot;原文:quot;违约责任能否包括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也是一个问题。quot

文档评论(0)

raojun0000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