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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PCT条约第28条 向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每个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任何指定局,在该项期限届满前,不应授予专利权,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PCT条约第28条 向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2)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除非指定国的本国法允许修改超出该范围。 PCT条约第28条 向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3)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规定的一切方面,修改应遵照指定国的本国法。 (4)如果指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PCT条约第26条 向指定局提出改正的机会 在任何指定局在按照本国法所规定的对国家申请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允许改正的范围和程序,给予申请人以改正国际申请的机会之前,不得以不符合本条约和细则的要求为理由驳回国际申请。 PCT条约第41条 向选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每一个选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任何选定局,在该项期限届满前,不应授予专利权,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PCT条约第41条 向选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2)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除非选定国的本国法允许修改超出该范围。 PCT条约第41条 向选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3)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规定的一切方面,修改应遵照选定国的本国法。 (4)如果选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PCT条约第46条 国际申请的不正确译文 如果由于国际申请的不正确译文,致使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的范围超出了使用原来语言的国际申请的范围,有关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可以相应地限制该专利的范围,并且对该专利超出使用原来语言的国际申请范围的部分宣告无效。这种限制和无效宣告有追溯既往的效力。 专利法3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2、发明专利申请修改的时机 (1)PCT国际阶段的修改 (2)18个月公布之前的修改—初审期间应专利局的要求作出修改 (3)三年之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的修改—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进行主动修改的—细则51条1款 2、发明专利申请修改的时机 (4)实审阶段的修改 (5)复审阶段的修改 (6)无效阶段的修改 (4)实审阶段(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细则第51条第3款 对于虽然其时机或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缩短审查程序。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 —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节 四种不符合细则51条的修改不能视作审查员同意的修改的情况: A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B 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螺旋弹簧”改为“弹性部件”) 四种不符合细则51条的修改不能视作审查员同意的修改的情况: C 将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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