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课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分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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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课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的变化: 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井田制——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 1.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 (1)特点: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2)原因:生产力低下 2.商周的井田制: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井田制)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分封制)”——《诗经》 (1)性质:以土地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即土地国有制度,它的实质是贵族土地所有制) (2)特点: 公田:贵族所有,奴隶耕种,收获全部缴给领主; 私田:奴隶份地,上缴收获物,实物地租。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3)瓦解:春秋开始瓦解,战国彻底崩溃。(井田制瓦解的根本原因是铁器和牛耕的出现和使用) 井田以外的荒地被大量开垦为私田,土地转让关系进一步发展,井田制开始遭到破坏。公元前594年,鲁国首先规定:不论公田、私田,都要按亩收税。(鲁国推行初税亩,是井田制瓦解的标志)其他诸侯国也纷纷进行税制改革,这实际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井田制瓦解的根本原因是铁器和牛耕的出现和使用) 思考:井田制的“瓦解”应该指的是什么? 答: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私人,私人可以买卖转让。所以说,井田制瓦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土地私有化的过程。 (4)税收制度的改革:管仲采取“相地而衰征”的措施,鲁国实行“初税亩”。公私一体收税,打破公私界限,它意味着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并加速井田制的瓦解。 (5)土地制度的改革:商鞅变法,废井田,民得买卖。 3.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 (1)确立: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实行变法,其中以商鞅变法效果最好。 ①、“废井田,民得买卖”―― 废除了井田制,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②、“依军功行宅田”―――—培植军功地主、自耕农。 战国时期,各国进行变法,最终土地私有制确立。以封建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最终在我国得以形成。 (2)形式:君主私有土地、地主私有土地和自耕农私有土地。地主私有土地占主要地位。 ①、战国时期,地主的三个来源:贵族地主,军功地主,商人地主。 ②、汉代:土地买卖成为地主扩大地产的主要途径。 (3)土地私有制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土地兼并 ①、宋:“田制不立” “不抑兼并”。土地私人所有,政府对兼并土地的行为不加干涉。 ②、明清:商品经济发展,但是农本商末观念、重农抑商政策影响下,商业资本大量投入地产。宋、明清,土地兼并愈演愈烈。 (4)解决土地兼并问题的措施: ①北魏至唐前期实行均田制:北魏均田令规定把政府掌握的无主荒地按性别年龄分配给农民,土地的主要部分只准使用,不准买卖等。授田农民必须向国家交纳租税,并承担徭役和兵役。 ②清前期实行“更名田”: 更名田亦称更名地。原是明朝的“藩封之产”,总数约近二十万顷。清初,原明朝“藩封之产”发生很大变化,或因战乱荒芜;或因藩王勋戚逃亡后,田地为农民所占有,也有不少田地为当地豪强侵占。康熙七年(1668),清廷为了加速垦荒,增加赋税收入,将土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 无论是北魏的均田制,还是清前期的更名田,其基本精神就是限制土地兼并,保护自耕农经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①、政府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整体,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将无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制造出大量的自耕农并禁止买卖以图稳定国家。②、因为这些措施并没有改变封建土地私有制,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兼并问题,所以到明清时期,土地兼并已经日益普遍,不可遏制了。 二、租佃关系日趋普遍化(土地的经营方式) 1、田庄制 (1)豪强地主与士族地主: 东汉:豪强地主;没有身份制特征,后代不可以继承特权和地位。 魏晋:士族地主。具有身份制特征,有特权,到曹魏时期实行“九品中正”的选官制度,形成士族地主。 (2)特点: ①、聚族而居,劳动者受到剥削;②、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 ③、劳动者从事繁重的劳动,承担军事义务。 2、租佃制 (1)产生和发展: ①、战国:租佃方式产生;  ②、汉代:“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   ③、宋代: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   ④、明清:租佃制普及全国; (2)特点: ①、农民租种地主土地,向地主缴纳一定地租; ②、地主与佃农通过租佃契约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3、明清时期,租佃农民与地主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出现这一变化的原因有哪些?这一变化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这一变化有何积极作用? 答:(1)变化: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相对减弱。 (2)原因:①、商品经济的发展;②、农民身份的提高;③、契约纳租方式的确定。 (3)表现:①、农民生产自主权提高;②、农民有一定权力选择雇主; ③、在支配产品方面获得适当发言权;④、能和市场发生联系。 (4)积极作用:①、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②、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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