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业务备录第33号——关联交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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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录第33号——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1年3月8日)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揭示关联交易的影响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总则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依法构建和完善股东自治机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人和关联交易信息,以使投资者决策时充分享有知情权和表决权。 (二)本备忘录所称关联人和关联交易是指《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审议关联交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四)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合法合规,不会因关联交易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二、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一)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控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有效落实各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内控制度至少应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方面。 (二)上市公司应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就上年度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实施情况和效果评价,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及沟通、监督五个方面予以评估。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上市公司应召开专门的董事会会议并形成采取改进措施的决议。 (三)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应在关联交易书面协议中,明确建立关联交易公允性保障机制,并予以专项列示。上市公司向关联人高溢价购买资产的,或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低于上市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补偿承诺、或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四)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应在关联交易书面协议中,明确建立关联交易责任追究机制,并予以专项列示。对于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责任方,上市公司应及时采取经济或法律手段进行责任追究。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实时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上市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七)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自然人阻隔”、“信托阻隔”等方式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采用“委托开发与实施项目”或通过非真实交易背景的“第三方中转交易”等方式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三、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上市公司在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企业中增资、减资,或放弃优先受让权利的,应当以增资、减资发生额或放弃优先受让权利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接受关联人财务资助(如接受委托贷款)或担保,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以付出的资金利息、资金使用费或担保费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就资产抵押或担保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业务。 上市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三)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强化关联担保风险的控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应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以其资产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提供价值对等的反担保。 上市公司为持股的关联人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占被担保人总担保额比例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在被担保人持股比例,并要求被担保人其他关联股东也按持股比例同时为被担保人担保。 上市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上市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义务,但仍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豁免按照《上市规则》关联交易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义务的,仍需按照《上市规则》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义务,且仍然适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原则。 (五)本所认定上市公司发生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或异常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聘请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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