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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学习讲座 2011年1月1日实施 国务院修订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修订变化内容 一.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二.工伤认定范围作两处调整 :1.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 一.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2010年08月16日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四川泸州市黄舣(蚁)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29岁) ,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政府负责人称其系在周六加班午休期间,不慎摔倒后引发颅内出血死亡,认定为因公牺牲符合相关规定。中共江阳区委追授朱继宏“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二.工伤基金 1.工伤基金的构成: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缴费主体和金额: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使用工伤基金的地域范围: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三.工伤认定 事故1.员工上班途中违章横穿马路被机动车碾伤脚趾,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2.员工下班途中被石头绊倒摔伤,肋骨骨折。 事故3.员工在工作中不小心踩到石头,扭伤脚腕。 事故4.员工在家心脏病发作死亡。 以上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三个要素: 1.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 3.工作原因。 1.因病死亡,何种情况才会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1】:2004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公司职工李某在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时。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 案例【2】:2003年10月,某公司员工郑某在加班时突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50多天后死亡。郑某家属认定郑某是“过劳死”,应属工伤;某公司则认为不属于工伤。案例2:交接班前伤亡不属工伤 案例【3】交接班时突然病发。 潘力是深圳市龙岗区某时装厂的员工,从事保安工作。2005年12月17日,潘力在准备接班时,因身体不适而要求同事延长上班时间以替其上班;之后潘力感觉病情严重,前往医院入院就诊,并于次日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生病死亡并且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而如果超出了48小时则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 因此,死亡的时间成了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48小时是临界点。 在案例【1】中,李某在突发疾病后的48小时之内死亡的,因此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而在案例【2】中,郑某是在突发疾病之后的50多天后才死亡,因此不能视同工伤。 案例【3】中,虽然潘力在交接班过程中感觉不适,但未上岗,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导致死亡,所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2.违章作业导致伤亡,是否为工伤? 案例:某工厂电焊工皮某,违章操作引起火灾,致使皮某被烧伤。厂方认为事故由皮某引起,责任在其本人,不能认定为工伤。厂方认识对不对? 分析如下: 认定工伤中实行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 因为皮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故应认定为工伤。但是,厂方可以追究其安全责任、经济责任。 类似问题: 1)工作时间上洗手间摔倒受伤; 2)非工作岗位意外受伤;(例如:机械操作工检查外接电路时摔伤)。 3)工作中串岗溜号,意外受伤; 4)工作时间,见义勇为受伤;例如:机械厂李某在工作中见隔壁塑料厂着火,在救火中受伤。 案例【2】:某公司一女工刘某在厂区与一男子发生争吵,随后男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向刘某,造成刘某胸腔大出血。后来查明该男子为刘某离异多年的丈夫,双方因孩子的问题发生争吵。 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在案例【1】中,肖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被打致伤,而案例【2】中的刘某则是由于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不能。 案例【3】:职工王某,系某食品厂采购员。在执行采购任务的途中,忽遇强台风袭击,王某被一块大风吹落的广告牌砸伤,造成骨折。王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王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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