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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婚姻法 选修。考试必看
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 1、贯彻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2、亲属的基本知识 一、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法条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一)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坚持婚姻自由原则,保障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必然要求。 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其中两种比较常见的形式。 (一)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1)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2)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请看案例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除买卖婚姻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是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却以索取财物作为与对方成婚的先决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发生在结婚问题上,也有一些当事人借离婚问题索取财物。 请看材料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者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权利,而是滥用这种权利。 在认定和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区别: 1、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区别。 2、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自愿赠与的区别。 3、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 (三)禁止重婚 重婚,是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前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由于重婚关系中一方或者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婚姻家庭法上的重婚与刑法上的重婚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 (2)应当将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关系的婚外同居行为加以区别。 请看案例 (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980年《婚姻法》原来仅有禁止重婚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2001年修正后增设的。 二、亲属的基本知识 (一)概念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设定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区别:亲属与家属 (二)亲属的种类 1、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 (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近亲属和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 (二)亲属的种类 (亲属的行辈)长辈亲、同辈亲和晚辈亲 (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配偶、血亲和姻亲。 2、几种重要的亲属种类 (1)配偶: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即在血缘上出于同源的自然人。 自然血亲(本来意义)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是同一祖先的后裔 拟制血亲(扩大意义)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3)姻亲 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本身除外。 血亲的配偶:己身的血亲的配偶,为己身的姻亲(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除外);仅适用于晚辈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配偶的血亲:己身的配偶的血亲,为己身的姻亲(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除外);仅适用于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两次婚姻为中介而形成 请看图例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 1、亲属关系的发生 配偶关系的发生 以婚姻的成立(结婚)为发生原因 血亲关系的发生 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拟制血亲关系以所拟制的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 姻亲关系的发生 以作为姻亲中介的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 2、亲属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的终止 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一是配偶的死亡。二是依法离婚。 血亲关系的终止 自然血亲以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为终止原因;拟制血亲关系以死亡或所拟制的身份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姻亲关系的终止 自行处理 (四)亲等 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制度中起着度量衡的作用。 我国婚姻法中的代数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从己身生往上或往下数,以一辈为一代。 2旁系血亲的计算规则,旁系血亲在几代以内,是依其同源关系确定的。 (五)近亲属 《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请看材料 (五)近亲属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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