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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资料

一、立法思想 1、三民主义 2、建国三时期:“一、军政时期,此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二、训政时期,此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三、宪政时期,此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 3、以党治国(训政保姆论):立法机关为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后改称国防最高委员会)中政会实际上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工具,其中心任务是进行“以党治国”、“以党训政”。国民党政府最重要的法律,均由该机构制定颁行(司法党化) 4、权能分治 5、五权宪法 二、立法体制及立法阶段 1、立法体制:三级 第一级: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国民党中执委及下设中央政治会议.其职权有:最重要法律的制定颁行权、立法原则的议决权、重要法律的解释权、紧急命令权。 第二级:国民政府。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但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要中政会的指导和监督。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均可在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发布命令;司法院可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 第三级:地方行政机关 省政府及专员公署:省政府在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可制定省单行条例、规程和发布命令 . 2、立法活动三阶段: ①1928-1936 ②1937-1945 ③1945-1949 三、法律体系与立法特点: 1、法律体系及法律渊源: ①成文法:“六法”。 ②援用前大理院的判例、解释例。 ③党规党法、蒋氏手谕。 2、立法特点: ①以总理“遗教”作为立法根本原则。 ②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 ③特别法多于普通法、效力优于普通法。 ④继受法与固有法相混合。 练习题 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下列哪些是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 A.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B.该法的基本精神沿袭《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 C.该法体现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立法原则 D.该法确立的政权体制既不是内阁制,也不是总统制 答案:ABD 一、《中华民国训政纲领》 北伐统一后,1928年,国民党召开五届二中全会,宣布军政结束,训政开始,1928年10月,国民党中执委公布胡汉民等制定的《训政纲领》,规定了“以党治国、以党训政”的原则。内容: 1、训政期间,政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国民党中执委行使。 2、由国民党中执委训练国民逐渐行使政权:国民党是训政的保姆。 3、治权(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由国民政府行使,受中执委政治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影响:以法律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训政制度及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1928年国民党宣告结束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开始.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和国民党中执委讨论通过《政府组织法》,包括国民政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附则共7章,计48条。 《组织法》依“权能分治”和“五权宪法”学说,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统治权。《组织法》虽以五院制为基本构架,但国民政府主席或总统的权力则有较大变动,大致以蒋介石个人的进退为转移。 三、《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0年11月15日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决定召集国民会议1931年5月12日,国民会议通过《训政时期约法》,由国民政府6月1日予以公布.《训政时期约法》分总则、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和附则等8章计89条。内容: ①确立国民党以党治国的国家体制: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执委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由中执委选任。 ②规定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 ③赋予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请愿、诉愿诉讼、应考、信仰、迁徙、通讯、结社、集会、言论、出版等 ④体现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政策。(煤、油金、铁矿业、航空) ⑤规定中央与地方实行均权,县实行自治的制度。 四、《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包括总纲、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国民经济、教育和宪法之实施与修正等8章148条.基本特点是: ①形式和文字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色彩,实质上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维护蒋介石个人独裁,反民主、反人民。 ②确立五院制和总统独裁制的政治体制。中央政府仍由五院组成,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主席改为总统,有无限权力集行政、立法、司法、财政、军事大权于一身。 ③在人民权利上采用法律间接保护主义 即法律限制主义 。 ④实行县自治(由县民众直接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权)。 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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