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投资事业属于制造业制造行销中心事业及发电业部分适用范围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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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资事业属于制造业制造行销中心事业及发电业部分适用范围标准

【法规名称】?重要投资事业属于制造业制造行销中心事业及发电业部分适用范围标准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0-03-24 【正  文】 重要投资事业属于制造业制造行销中心事业及发电业部分适用范围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重要投资事业之适用范围,其属制造业、制造行销中心事业及发电业者,应分别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制造业:      (一) 投资计划之产品属制造业,且该计划未经申请适用重要科技事业及制造行销中心事业。      (二) 投资计划之实收资本额或增加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二十亿元以上。      (三) 投资计划之购置全新机器、设备及装置该机器、设备之新建厂房金额新台币二十亿元以上。      (四) 投资计划有助产业升级,并符合环境品质标准。      二制造行销中心事业:      (一) 投资计划之产品属制造业,其计划之营运范围包括产品之生产、研究发展、设计、国际行销、采购、人才培训及技术支援等业务,且该计划未经申请适用重要科技事业及前款之制造业。      (二) 投资计划之实收资本额或增加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二十五亿元以上。      (三) 投资计划之购置全新机器、设备及装置该机器、设备之新建厂房金额新台币二十五亿元以上。      (四) 投资计划之产品营业收入净额新台币一百亿元以上,其中产品制造部分新台币七十亿元以上;且投资计划有助产业升级,并符合环境品质标准。      三发电业:      (一) 投资计划之产品属发电业。      (二) 投资计划之实收资本额或增加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二十亿元以上。      (三) 投资计划之购置全新机器、设备及兴建必要之土木工程金额新台币二十亿元以上。      (四) 投资计划有助产业升级,并符合环境品质标准。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第二目实收资本额,得于核定之投资计划期间内分次增资、分次收足;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第三目机器、设备及装置该机器、设备之新建厂房或必要之土木工程,得于核定之投资计划期间内分次购置。      公司之投资计划应于符合重要投资事业适用范围核准函核发之次日起三年内完成。      第 3 条?      符合前条规定之公司,如需适用重要投资事业奖励,应于下列规定期间内,向经济部申请核发符合重要投资事业适用范围核准函:      一投资计划之机器、设备安装于科学工业园区或加工出口区内者:      (一) 属制造业及制造行销中心事业者,新投资创立之公司于公司执照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增资扩充之公司于增资变更核准之公司执照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      (二) 属发电业者,新投资创立之公司于发电厂工作许可证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增资扩充之公司于增资变更核准之电业执照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      二投资计划之机器、设备安装于科学工业园区及加工出口区以外者:      (一) 属制造业及制造行销中心事业者,新投资创立之公司于工厂设立许可函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增资扩充之公司于增资变更核准之公司执照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      (二) 属发电业者,新投资创立之公司于发电厂工作许可证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增资扩充之公司于增资变更核准之电业执照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      三投资计划之机器、设备安装于跨前二款区域内者:      (一) 属制造业及制造行销中心事业者,新投资创立之公司于公司执照或工厂设立许可函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增资扩充之公司于增资变更核准之公司执照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      (二) 属发电业者,新投资创立之公司于第一款或第二款区域之发电厂工作许可证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增资扩充之公司于增资变更核准之电业执照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      前项增资变更核准之公司执照或电业执照,于分次增资者时,以第一次增资变更核准之公司执照或电业执照为准。      经济部于核发第一项核准函时,应副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之受理核发完成证明机关、财政部赋税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      第 4 条?      公司依前条规定申请核发符合重要投资事业适用范围核准函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投资计划之机器、设备安装于科学工业园区或加工出口区内者:      (一) 入区投资核准函影本。      (二) 公司执照影本。其属增资扩充者,为增资前后公司执照影本。      (三) 属发电业者,新投资创立之公司,须另检附发电厂工作许可证影本;增资扩充之公司,须另检附增资前后之电业执照影本。      (四) 投资计划书七份。但发电业者五份。      二投资计划之机器、设备安装于科学工业园区及加工出口区以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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