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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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附表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新开 □续期 纳税人编码 项目编码 外出经营所在地市 外出经营所在区县(镇) 外出经营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纳税人声明:本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人: 纳税人(签章) 以下由地税机关填写 省内外出经营外管证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主管地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1.若纳税人到省内外出经营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传递电子版《外经证》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要向纳税人打印核发纸质版《外经证》。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应持有填表说明中的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原《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附表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外证〔 〕 号 项目编码: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件 名称 身份证件 号码 税务登记地 外出经营地 登记注册类型 经营方式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应税劳务 劳务地点 有效期限 合同金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货物名称 数量 销售地点 有效期限 货物总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总金额 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以下由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填写 应税劳务 营业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 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 货物名称 销售数量 销售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 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 …… 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2.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3.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附表3: 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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