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经营单位食加工卫生条件“前店后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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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经营单位食加工卫生条件“前店后厂”

第三章 食品加工卫生条件 第七条 食品加工场所要求: (一)在距加工场所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垃圾堆、坑式厕所等扩散性污染源。加工部分与生活部分有效隔离,不得与生活设施相混杂,不得临时改作它用。 (二)加工部分面积应当与加工能力相适应(西式糕点加工部分的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且不含裱花间面积;中式糕点、豆制品、面制品、肉制品加工部分的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有良好防蝇、防鼠、防虫、照明、通风等设施。 (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上下工序衔接合理。加工部分与销售部分原则上应当有效隔离,成品区、半成品区、原料区应当有效分开,杜绝交叉污染。 (四)地面、墙壁、屋顶应当平整、易于清洁,不应当有积水、霉菌、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五)应当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有效消毒杀菌设施。 (六)熟肉制品制作间、糕点裱花间(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应当设立独立专用加工间,且分别符合《熟肉制品厂卫生规范》、《糕点厂卫生规范》要求。专用加工间应当有洗手、更衣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灭菌灯等空气灭菌设施,裱花间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 第八条 设备与工器具要求: (一)应当配有相应的加工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2)。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容器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食品级、不易于孳生微生物的材料制作。 (二)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等在使用前后应当彻底清洗、无积垢,必要时消毒。 (三)应当设置洗手及工具、容器的洗刷、消毒等设施,放置密闭的废弃物暂存容器。 第九条 加工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原料及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受污染的原材料生产食品。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 (二)对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辅材料,应当选购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及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当准确称量,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五)加工过程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场所清洁、卫生,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第十条 人员卫生要求: (一)有关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二)加工人员应当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加工前应当洗手。不得在加工区间内饮食、吸烟、休息、生活。 (三)“后厂”必须配备专职的加工人员。加工人员不参与销售,销售人员不参与加工,未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加工人员和销售人员不得换岗,防止交叉污染。 (四)加工人员不留长指甲,不佩戴首饰、饰品。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要求: (一)应当有专职或兼职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涵盖原辅材料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管理、不合格及过期食品处理等管理要求的食品加工管理制度。 (三)认真如实做好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内容包括品名、生产单位、批次、数量及供货单位名称、联系人等)和原辅材料使用(内容包括使用的每一种原辅材料品名、生产单位、批次、使用量等)、添加剂使用、食品加工数量、产品检验、不合格及过期食品处理等各项记录,原始票证及原辅材料质量证明等应当存档备查。 (四)加工的产品应当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五)产品销售前应当进行检查,存在异常状况的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必须满足本章上述各条款要求,未涉及的其他要求按食品具体类别,参照《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执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新开业的五类食品经营单位申请取得《开业审查说明》,必须向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1份): (一)《开业审查说明》申请书(附件3)。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与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人签订的场所租赁合同。 (五)生产场所布局图(应当标明面积、设备布局、人流物流、卫生防护设施等)。 (六)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明关键控制工序及其参数和设备)。 (七)管理文件(制度)复印件1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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