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与僵化:宋明清法律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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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僵化:宋明清法律制度

本文由法国梧桐1990贡献 ppt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发展与僵化: 发展与僵化: 宋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代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立国之初, 立国之初,强化中央集权 北宋中期, 北宋中期,强调法制建设达到摆脱政 经济危机, 讳言财利” 治、经济危机,由“讳言财利”转向 利义均重” 利义相辅” “利义均重”、“利义相辅”。 南宋, 南宋,确立程朱理学在政治思想中的 统治地位,要求“存天理,灭人欲” 统治地位,要求“存天理,灭人欲”。 (二)法律的制定 1.《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建隆详定刑统》 仿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 后唐《 仿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后唐《同 光刑律统类》 后周《显德刑律统类》 光刑律统类》,后周《显德刑律统类》, 分为“ 后附以敕令格式。 分为“门”,后附以敕令格式。是我国 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法典. 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法典. 2.敕,编敕 敕 3.例,编例 例 4.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 《 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以事类为标准分门的法规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加重惩治盗贼,立“盗贼重法” 加重惩治盗贼, 盗贼重法” 宋仁宗嘉佑年间, 1.宋仁宗嘉佑年间 , 制定了 “ 重法地 宋仁宗嘉佑年间 制定了“ 法 ” 。 即将京师开封及附近诸县划为 重法地。 规定, 重法地 。 规定 , 凡在重法地内犯盗贼 罪者加重惩处。 2. 盗贼重法 : 宋神宗熙宁四年制定了 盗贼重法” “ 盗贼重法 ” , 其内容是重惩劫盗犯 及其家属。 及其家属。 二 立“折杖法” 折杖法”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 笞杖得减决数”。 笞杖得减决数” 笞杖刑 徒刑 流刑 加役流刑 臀杖 20-13 、 10-7 、 臀杖 脊杖,杖后释放 脊杖,杖后释放 20-13 脊杖后, 脊杖后,本地配役一年 脊杖二十, 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三)施用“刺配之法” 施用“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 ,宋太祖时以宽 宥死罪为借口, 推行“ 刺配之法, 宥死罪为借口 , 推行 “ 刺配之法 , ” 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 而处以决杖、 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 , 而处以决杖 、 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刺配是指将杖刑、刺面、 刺配是指将杖刑 、 刺面、 流配三种 刑罚合为一体施用, 使一人之身, 刑罚合为一体施用 , 使一人之身 , 一 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 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 犯死罪被宽贷减死之人; 犯死罪被宽贷减死之人 ; 犯强盗窃盗 之罪者;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之罪者;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四)凌迟刑的施用 凌迟之刑始于五代, 仁宗时开 凌迟之刑始于五代 , 始施用, 南宋《 庆元条法事类》 始施用 , 南宋 《 庆元条法事类 》 中列为死刑法定刑。 中列为死刑法定刑。 凌迟, 凌迟 , 即碎而割之的极端残酷 的死刑, 为元、 清所继承, 的死刑 , 为元 、 明 、 清所继承 , 直至清末才被废除。 直至清末才被废除。 凌迟 三、宋代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 (1)对土地所有权的若干限制 ) 1)限田 2)公田法 (2)所有权的凭证:“红契” )所有权的凭证: 红契” (3)族产的出现 ) (4)永佃权 ) 2、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 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 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 1)先问亲邻 ) 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 “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 其邻以东、南为上, 北次之, 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 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不买, 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不买,乃外招钱 主。” 2)“输钱印契” ) 输钱印契” 3)“过割赋税” ) 过割赋税” 4)“原主离业” ) 原主离业” (2)典当契约 1)典当契约的形式 ) 典卖是活卖,卖主将田产以较低的价格出典于人, 典卖是活卖,卖主将田产以较低的价格出典于人, 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备价赎回 过期不赎, 备价赎回, 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备价赎回,过期不赎,则视 绝卖。 为绝卖。 2)业主的权利 ) 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 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可以原 价回赎标的物。 价回赎标的物。 3)钱主的权利 ) 契约期限内的使用收益权; 契约期限内的使用收益权;在业主欲出卖该田产 时有优于其亲邻的先买权;待赎期内的转典权; 时有优于其亲邻的先买权;待赎期内的转典权; 业主不回赎标的物时, 业主不回赎标的物时,钱主取得标的物的完全处 分权。 分权。 (3)租佃契约 (4)居间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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