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特种设备管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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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特种设备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桥式起重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 GB/T6067—85《起重机机械安全规程》 GB/T5972—2006《起重机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8918—2006《钢丝绳》及其它相关文件而制定 第二条 桥式起重机操作人员是高空作业,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在用的各种类型的桥式起重机,包括:通用吊钩起重、抓斗起重机及单梁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 第三条 起重机安装 (一)起重机安装应符合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技术规定。 (二)对吊车起升系统使用的轴类等零件,应有出厂合格证,防止因零件不合格而发生事故。 (三)起重机使用的机电设备和组件性能必须可靠,严禁安装未经试验鉴定的新型部件。 (四)斜梯、空中走廊等的安全装置的安装参见GB/T6067-85《起重机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 起重机的使用、维护和运行 (一)对新安装的起重机使用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和负荷试验,符合设计安全要求才能使用。 (二)起重机操作人员身体状况要符合工种要求,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实际操作,理论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可独立操作。 (三)起重机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准歪拉斜吊,不准吊拔埋在地下起重不明的物件,在无安全措施时不准吊运氧气瓶、乙炔瓶、高压容器等具有爆炸性和易燃性物体,吊运赤热钢材等物体的钢丝绳不得直接拴绑赤热件。 用两台起重机吊重物时,起重机钢丝绳必须保持垂直。起重的总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额定起重之和。 (四)起重机卷扬、提升、行走和旋转系统的传动机构,控制器必须有效可靠。 司机执行操作任务初始(包括接班、中途换车操作等),起吊重物前,必须进行空负荷运转,检查和确认各制动器和行程极限装置是否灵活、可靠、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故障未排除前不准使用设备,不得带负荷拆装检修和调整各机构的制动器。 (五)起重机用的钢丝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钢丝绳负荷不许超过最大允许负荷使用。 (六)钢丝绳应遵照GB/T5972—2006《起重机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或报废。 (七)起重机械用的卷筒、滑轮和传动齿轮等重要部件的使用、维护及报废标准参见 GB/T6067-85《起重机机械安全规程》的相应规定。 (八)起重机其他零部件因磨损、腐蚀、变形和裂痕等影响安全的缺陷,应及时进行修理或鉴定更换. (九)支承起重机梁,立柱房架,基础等构筑物及轨道安装必须稳固,能安全承受起重机运行的最大负荷。如更新改造起重机,增加起重量,增大轮压,对构筑物必须进行验算加固,严禁盲目加载。 (十)起重机桥架等金属结构应定期进行防腐维护,露天的机电设备应有保护罩。 (十一)露天起重机必须装设夹轨装置。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十二)一般检查与维修   1.一般检查   a.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时间、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   ①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②所有安全、防护装置;   ③线路、管路、容器和阀等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④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⑤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⑥纲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b.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时间和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   ①a项中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②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③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和变形等情况;   ④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⑤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2.维修 a.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b.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c.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d.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①将起重机移至安全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做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②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③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第五条 桥式起重机的检验鉴定 (一)检验时间。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检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或改造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检验;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检验;   4.经过暴风、地震和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和机构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在使用前检验。   (二)厂矿设备管理部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起重机检验鉴定计划报机动部,机动部及时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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