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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正方:婚内侵可以请求赔偿
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关系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内侵权作为民事侵权的特殊现象,既有民事侵权的一般特征又呈现出特殊性。
一是须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婚内夫妻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其主体的特殊性。不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男女之间的侵权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婚内侵权行为。如非法同居的男女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就不是婚内夫妻侵权行为。 二是须发生在合法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就不是婚内夫妻侵权行为。 三是行为的客体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实际生活中,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家庭暴力这样的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其实财产权也应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客体。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或妻的财产权不如人身权表现得独立、清晰。
四是行为的方式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以作为方式形成的夫妻侵权,有婚内强奸导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导致的人身伤害,通奸、非法同居导致对配偶权的侵犯,私自处理共同财产导致对财产权的侵犯等。以不作为方式形成的夫妻侵权,有不履行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而导致对一方同居权利的损害,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给一方造成损害等。 从立法上,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未使用“夫妻间侵权责任”或“夫妻间侵权行为”等概念,但却已包含着有关内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害。”这里的“他人”“公民”理应包括具有独立人格的夫妻中之一方。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将配偶问的损害赔偿责任排除在侵权责任之外。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要件为: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只要符合以上构成要件,侵权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侵权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作为排除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的规定,侵权人当然也不能因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享有侵权豁免权。 现行《婚姻法 46条规定了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学者据此认为,我国法律否定受害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6】。就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而言,实质上是侵权责任,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判断有过错方配偶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发生,也是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的。从广义解释上,我们能得出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能请求婚内损害赔偿的结论,但却不能得出《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一》一概否认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结论。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很多被告因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而得到原告谅解,双方重归于好。在司法实务中,对受害人提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目前已有得到法院支持的个案。
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亦实行夫妻共同财
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均为夫妻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的享有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我国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婚后所得的共同制,习惯上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制让婚内侵权损害责任承担的金钱赔偿左口袋进,右口袋出。婚后的共同财产制严重了削弱了婚内侵权的惩罚力度,因为这种责任的承担更注重的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制约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最大障碍,因为我国绝大多数的夫妻都没有采取约定财产制,而是采取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当夫妻一方除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别无其他财产可用于承担损害赔偿的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难以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来承担责任,受害方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成了“空头支票”。怎样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让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加大,让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注重实质上的对侵权者的惩罚,是函待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纵观国外的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大多具有优先性。虽然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都为夫妻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奠定了经济基础,能很好的解决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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