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镇村一宗国有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价格评估(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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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村一宗国有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价格评估(县)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项目名称: 关键词: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第一部分 总 述 一、估价00元整],地面单价为1162.7元/平方米(详见表1-1《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 十、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1、估价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⑴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有效。 ⑵估价对象所处区域的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在估价基准日及之后可预期的一定时期内为公开、平等、自愿、平稳持续发展的交易市场。 ⑶本次评估的价格是指估价对象于估价基准日2013年4月6日,在规划利用条件下,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五通”(即通路、通电、通讯、供水、排水)、红线内场地平整,设定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设定容积率为5.0,设定土地使用年限为设定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住宅70年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本报告及评估结果基于以上“地价定义”。如果以上“地价定义”中的参数发生变化,则地价有可能改变。 ⑷估价对象在“地价定义”下,得到最有效利用并持续产生土地收益。 ⑸任何有关估价对象的运作方式及程序符合国家和地方于估价基准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的使用 ⑴本评估报告和估价结果发生效力的法律依据为前述估价依据,且应同时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报告使用者必须严格按前述估价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以及报告的使用说明使用本报告,否则,本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⑵本报告和评估结果仅适用于为其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的估价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估价目的,如用作其他用途,则本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结果必须相应调整或重新评估。 ⑶土地估价报告仅供委托方使用,土地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不提供给委托方。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保留将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相关附件送交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查的权利。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报告及评估结果具有解释权。 ⑷本报告及评估结果的有效期自估价基准日起半年内有效,即有效期自2013年4月6日至2013年10月5日。 ⑸本报告由全部文字表格及相关附件构成完整整体。报告使用者应完整使用或引用本报告。对于报告使用者部分使用或引用本报告导致的理解偏差,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⑹未经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使用于公开的文件、通告或报告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本评估报告对任何第三者不承担责任。 3、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⑴资料来源及未经实地确认或无法确认的资料和估价事项 评估报告所引用的有关资料来源于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方以及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收集掌握的有关资料。评估机构未能就委托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向相关部门逐一进行核实。 ⑵对估价结果和估价工作可能产生影响的变化事项 本次评估中引用的地价指数依据的是**县土地市场的调查结果,并结合宗地的具体区位和土地用途来确定的;本次估价,土地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期、土地用途及容积率等指标是根据相关的估价依据、估价目的来设定的。如果上述条件变化,则地价有可能发生改变。 ⑶估价对象的特殊性、估价中未考虑的因素及采取的特殊处理 ①土地权属:根据《土地权属证明》(2013年3月20日)、**县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2012〕*政出字第0012号)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该宗地原为******使用的国有出让土地。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并调整县城东城区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政发〔2013〕8号,2013年3月12日),**县人民政府已决定依法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权属证明》(2013年3月20日),宗地已由**县人民政府收回,但委托方未提供收回的《土地红线图》,本次评估地权属以委托方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2013年3月20日)为依据,设定其已完成收回补偿,土地权属最终应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红线图》为准。 ②土地评估面积:本次土地评估面积依据的是**县国土资源测绘队《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013年4月6日)中的土地有效面积。 ⑷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①本报告的估价基准日依据估价人员现场踏勘日期进行设定。 ②本机构及参与本次评估的土地估价师与委托方无足以影响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公正性的关系。 十一、土地估价师签名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11698.0 1162.7 1360.1265 / 合计 / / / / / / / / / / 11698.0 / 1360.1265 / 注:上表中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是指: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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